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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特集团:关于批准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8-041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批准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签署情况

    2018年9月25日,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集团”或“公司”)与

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医药商业”)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根据该协议:英特集团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的20%,且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65,000万元人民币。华润医药商业同意根据最

终募集资金规模全额认购英特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数量上限计算,华润医药商业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达到

16.67%,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事项已经公司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公司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没有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此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

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认购标的、数量

       发行数量不超过英特集团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且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65,000万元

人民币。华润医药商业 同意根据最终募集资金规模全额认购英特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票。

    截至协议签署日,英特集团总股本为207,449,946股,按此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不超过41,489,989股(含本数)。

    若英特集团股票在协议签署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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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

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股份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

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提请英特集团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90%。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英特集团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

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三)锁定期

    协议项下交易全部完成后,华润医药商业 承诺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华 润 医 药 商 业 取得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英特集团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华润医药商业

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认购及支付方式

    华润医药商业以自有资金采用现金方式全额认购英特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华润医药商业应当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及金额,

根据英特集团或英特集团委托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将认购资金及时足额汇入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依法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由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汇入英特集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英特集团收到募集资金后,应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款项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并尽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协议经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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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协议的生效条件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经英特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协议项下股份认购事宜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完成批准或核准程序。

    若因协议规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且该种未能成就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责任,

致使协议无法生效的,双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各方独自承担,不因此而产生任何

赔偿责任。

    三、备查文件

    (一)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与华润医药商业 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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