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8-044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特集团”)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发行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下属机构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一)发行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张一鸣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29号)。
主要内容:公司副总经理张一鸣于2016年1月6日买入英特集团股票1,400股,合计金额
34,272元;3月23日卖出英特集团股票1,525股,合计金额30,622元。同时,英特集团拟于2016
年4月16日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张一鸣以上买入英特集团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及在英特集
团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三十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八、十九条、《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4、3.8.15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张一鸣吸取教训,
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对上述事项采取整改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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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张一鸣先生将其违规交易获得的收益5,117元归还公司,公司已经确认收到了
上述款项。
(2)要求张一鸣先生加强对资本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谨慎管理自身股
票账户,避免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张一鸣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
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已将此事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公司上述人员及
其近亲属以此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2017年2月8日,张一鸣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职务。
(二)发行人最近五年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监管关注函、问询函及答复情况如
下:
1、公司于2015年1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1号)。公司就该关注函中提及的针对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
重组事宜,存在内幕知情人交易、异常账户交易等问题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内
幕知情人交易、异常账户交易的问题。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针对该关注函作出了相关回复。
2、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
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13号)。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针对该问询函中关注的公司原
间接股东中化蓝天股权变更涉及的投诉事项作出了回复,说明了上述事项对公司以往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影响,公司对该事项的信息披露符合当时的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省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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