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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特集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8年9月)2018-09-26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18 年 9 月修订)
             (经 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
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本制度对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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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
原则。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
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2、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
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3、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
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
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

    4、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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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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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三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
等的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高风
险投资的情况以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5
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
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二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
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公司方
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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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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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
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的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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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
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如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
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9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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