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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特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8年9月)2018-09-26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8 年 9 月修订)
              (经 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本制度所指买卖本公司股份包括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份须履行的手续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应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前向其报备。

    第五条董监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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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㈠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㈡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交易日内;

    ㈣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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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认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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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㈠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应
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㈣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㈢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㈣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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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2 个交易日
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以下信息:

    ㈠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㈡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㈢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㈣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㈤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㈥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
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容:

    ㈠相关人员、股东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㈡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㈢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㈣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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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披露情况。



    第六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
门依法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
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
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内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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