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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特集团: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2-04-20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人:黄英



    2021年度,本人在任期内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自觉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
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保证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一、出席董事会议、列席股东大会和现场检查情况


    ㈠出席董事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参加的董事会议次数10次,实际出席次数10次。其中:亲自出席次
数10次,委托出席次数0次。

    本人对10次董事会议中的全部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㈡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列席股东大会次数3次。

    ㈢现场检查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始终积极监督董事会相关决议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及时了解公司最
新经营动态,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实时关注有关公司的
相关报道,并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专业化建议,认真地维护公
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㈠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高管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
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1
    3、本人同意聘任应徐颉先生为总经理,同意聘任包志虎先生、吴敏英女士、吕宁女士、
刘琼女士、何晓炜先生为副总经理,谭江先生为董事会秘书,金小波先生为财务副总监(财
务负责人),裘莉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㈡关于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2,333.21 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13.45%,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药

 业”)为其控股子公司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英特生物制品营销有限公司、宁波

 英特药业有限公司、浙江英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温州市英特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嘉信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英特盛建药业有限公司、绍兴英特大通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湖

 州英特药业有限公司、嘉兴英特医药有限公司、英特一洲(温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淳安英特药业有限公司、浙江英特海斯医药有限公司担保的余额分别为 1,430 万元、

 3,719.27 万元、7,322.47 万元、1,800 万元、18,153.5 万元、5,000 万元、1,000 万元、

 2,400 万元、999.6 万元、980 万元、401.58 万元、500 万元、960 万元。

     3、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程序、信息披

 露及责任追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上述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时,公司按规定及时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截至本报告日,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㈢对董事会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了公司的持续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

 展。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同意公司拟定的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请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㈣关于英特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
    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基本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以及决策、执

行、检查、监督的各个环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经核查,英特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

    本人同意董事会出具的英特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㈤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核同意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考

议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个人绩效完成

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2020 年度董事薪酬议案》、《2020 年度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

    ㈥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

取得了国内领先的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

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3、本人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㈦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

规定,能有效规避财务风险,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

的会计信息,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㈧关于英特集团为控股子公司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议之前,已就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向本人进

行了专题汇报,获得了本人的事前认可。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该事项

                                        3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风险,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在 2021-2025 年度为英特药业提供不超

过 30 亿元的财务资助,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㈨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英特药业为支持其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海斯医药有限公司(简称“英特海斯医药”)和绍

兴英特大通医药有限公司(简称“绍兴英特大通”)的发展,拟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在

2021-2022 年度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分别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6,000 万元的

财务资助。上述财务资助有利于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不会给英特药业带来重大风险,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英特药业向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时,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

通的其它股东须采用按股权比例提供对等资助或将其持有的被资助对象股权质押给英特药

业等风险防范措施,上述财务资助是公允、对等的。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英特药业向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在 2021-2022 年度为英

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分别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6,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并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㈩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与国贸集团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议之前,已就公司与国贸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向本人

进行了专题汇报,获得了本人的事前认可。

    2、董事会在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国贸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参照市场

价格协商确定,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4、本人同意公司与国贸集团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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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议之前,已就公司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向

本人进行了专题汇报,获得了本人的事前认可。

    2、董事会在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参照

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4、本人同意公司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三)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度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4,416.2 万元,占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13.22%。

    3、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程序、信息披露

及责任追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上述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时,公司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截至本报告日,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

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关于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为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公司控股子公司浙
                                        5
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企业的业务发展,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

业务。

   (十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均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

结合项目当前的实施进度,将绍兴(上虞)医药产业中心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从 2021 年 6 月

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主要是因项目施工进度有所延迟,是基于实际情况出发审慎作出的

考虑,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公司将绍兴(上虞)医药产业

中心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从 2021 年 6 月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十六)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审议《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本人同意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七)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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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

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

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新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增

长率、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现金含量。净利润增长率是企业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直接反映

公司主营业务创造利润的成长能力。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股东价值回报的最核心指标,该指

标旨在评价公司单位资本投入所能创造的利润的能力,不仅有利于引导企业关注国有资产的

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改善和提升投资人预期,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新零售业务

为公司战略升级奠定扎实的基础,考核新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可体现公司战略实施

成效。资产负债率是用以衡量公司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是反映公司偿

债能力的风控指标。净利润现金含量主要用于衡量企业的回款能力,能体现企业的运营质量。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

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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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

   (二十)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以人民币 6.0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36 万股。

   (二十一)关于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

年行动方案重要决策部署而实施的,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公司

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制定并实施上述方案。


    三、在专门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本人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本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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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组织了 2021 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关

于从事 2020 年度英特集团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英特集团 2021 年一季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报告》,听取公司《2020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 2021 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了2021年第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0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2020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关于续
聘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议案》《关于英特集团为控股子公司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英特药业为英
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集团合并报表范围
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与国贸集团及其子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组织了2021年第五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关
于英特药业新增对英特明州、英特一洲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4、组织了2021年第六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报告》。

    5、组织了2021年第七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关
于英特药业新增对英特明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6、组织了2021年第八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2021
年第三季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报告》。

    本人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各
项工作:

    1、参加了2021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与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一起审
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薪酬议案》《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

    2、参加了2021年第三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与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一起审
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参加了2021年第四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与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一起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议案》。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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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也与公司高管
分别进行了交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利用自身的专业
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决策、内部管理等工作提出自己的意
见和建议。


    五、其他


    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议的情况,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报告人:黄英

                                                          日期: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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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人:陈昊



    2021年度,本人在任期内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自觉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
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保证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一、出席董事会议、列席股东大会和现场检查情况


    ㈠出席董事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参加的董事会议次数10次,实际出席次数10次。其中:亲自出席次
数10次,委托出席次数0次。

    本人对10次董事会议中的全部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㈡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列席股东大会次数3次。

    ㈢现场检查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始终积极监督董事会相关决议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及时了解公司最
新经营动态,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实时关注有关公司的
相关报道,并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专业化建议,认真地维护公
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㈠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高管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
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本人同意聘任应徐颉先生为总经理,同意聘任包志虎先生、吴敏英女士、吕宁女士、
刘琼女士、何晓炜先生为副总经理,谭江先生为董事会秘书,金小波先生为财务副总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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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负责人),裘莉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㈡关于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2,333.21 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13.45%,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药

 业”)为其控股子公司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英特生物制品营销有限公司、宁波

 英特药业有限公司、浙江英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温州市英特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嘉信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英特盛建药业有限公司、绍兴英特大通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湖

 州英特药业有限公司、嘉兴英特医药有限公司、英特一洲(温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淳安英特药业有限公司、浙江英特海斯医药有限公司担保的余额分别为 1,430 万元、

 3,719.27 万元、7,322.47 万元、1,800 万元、18,153.5 万元、5,000 万元、1,000 万元、

 2,400 万元、999.6 万元、980 万元、401.58 万元、500 万元、960 万元。

     3、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程序、信息披

 露及责任追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上述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时,公司按规定及时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截至本报告日,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㈢对董事会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了公司的持续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

 展。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同意公司拟定的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请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㈣关于英特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基本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以及决策、执

                                        12
行、检查、监督的各个环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经核查,英特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

    本人同意董事会出具的英特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㈤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核同意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考

议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个人绩效完成

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2020 年度董事薪酬议案》、《2020 年度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

    ㈥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

取得了国内领先的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

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3、本人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㈦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

规定,能有效规避财务风险,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

的会计信息,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㈧关于英特集团为控股子公司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议之前,已就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向本人进

行了专题汇报,获得了本人的事前认可。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该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

                                        13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风险,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在 2021-2025 年度为英特药业提供不超

过 30 亿元的财务资助,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㈨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英特药业为支持其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海斯医药有限公司(简称“英特海斯医药”)和绍

兴英特大通医药有限公司(简称“绍兴英特大通”)的发展,拟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在

2021-2022 年度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分别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6,000 万元的

财务资助。上述财务资助有利于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不会给英特药业带来重大风险,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英特药业向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时,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

通的其它股东须采用按股权比例提供对等资助或将其持有的被资助对象股权质押给英特药

业等风险防范措施,上述财务资助是公允、对等的。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英特药业向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在 2021-2022 年度为英

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分别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6,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并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㈩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与国贸集团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议之前,已就公司与国贸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向本人

进行了专题汇报,获得了本人的事前认可。

    2、董事会在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国贸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参照市场

价格协商确定,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4、本人同意公司与国贸集团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议之前,已就公司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向

                                         14
本人进行了专题汇报,获得了本人的事前认可。

    2、董事会在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参照

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4、本人同意公司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三)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度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4,416.2 万元,占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13.22%。

    3、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程序、信息披露

及责任追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上述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时,公司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截至本报告日,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

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关于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为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公司控股子公司浙

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企业的业务发展,符
                                        15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

业务。

   (十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均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

结合项目当前的实施进度,将绍兴(上虞)医药产业中心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从 2021 年 6 月

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主要是因项目施工进度有所延迟,是基于实际情况出发审慎作出的

考虑,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公司将绍兴(上虞)医药产业

中心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从 2021 年 6 月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十六)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审议《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本人同意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七)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16
    3、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

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

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新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增

长率、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现金含量。净利润增长率是企业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直接反映

公司主营业务创造利润的成长能力。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股东价值回报的最核心指标,该指

标旨在评价公司单位资本投入所能创造的利润的能力,不仅有利于引导企业关注国有资产的

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改善和提升投资人预期,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新零售业务

为公司战略升级奠定扎实的基础,考核新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可体现公司战略实施

成效。资产负债率是用以衡量公司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是反映公司偿

债能力的风控指标。净利润现金含量主要用于衡量企业的回款能力,能体现企业的运营质量。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

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17
   (十九)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

   (二十)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以人民币 6.0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36 万股。

   (二十一)关于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

年行动方案重要决策部署而实施的,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公司

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制定并实施上述方案。


    三、在专门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本人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本人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18
    1、组织了 2021 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与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一起审

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薪酬议案》《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

    2、组织了 2021 年第三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与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一起审

议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组织了 2021 年第四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与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一起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议案》。

    本人为战略委员会成员。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战略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1、参加了 2021 年第二次战略委员会会议,与其他战略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关

于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2、参加了 2021 年第三次战略委员会会议,与其他战略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英特药谷公司增资的议案》。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也与公司高管
分别进行了交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利用自身的专业
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决策、内部管理等工作提出自己的意
见和建议。


    五、其他


    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议的情况,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报告人:陈昊

                                                          日期:2022年4月20日




                                        19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人:郑春燕



    2021年度,本人在任期内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自觉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
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保证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一、出席董事会议、列席股东大会和现场检查情况


    ㈠出席董事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参加的董事会议次数10次,实际出席次数10次。其中:亲自出席次
数10次,委托出席次数0次。

    本人对10次董事会议中的全部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㈡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列席股东大会次数3次。

    ㈢现场检查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始终积极监督董事会相关决议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及时了解公司最
新经营动态,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实时关注有关公司的
相关报道,并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专业化建议,认真地维护公
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㈠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高管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
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本人同意聘任应徐颉先生为总经理,同意聘任包志虎先生、吴敏英女士、吕宁女士、
刘琼女士、何晓炜先生为副总经理,谭江先生为董事会秘书,金小波先生为财务副总监(财
                                         20
务负责人),裘莉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㈡关于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2,333.21 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13.45%,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药

 业”)为其控股子公司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英特生物制品营销有限公司、宁波

 英特药业有限公司、浙江英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温州市英特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嘉信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英特盛建药业有限公司、绍兴英特大通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湖

 州英特药业有限公司、嘉兴英特医药有限公司、英特一洲(温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淳安英特药业有限公司、浙江英特海斯医药有限公司担保的余额分别为 1,430 万元、

 3,719.27 万元、7,322.47 万元、1,800 万元、18,153.5 万元、5,000 万元、1,000 万元、

 2,400 万元、999.6 万元、980 万元、401.58 万元、500 万元、960 万元。

     3、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程序、信息披

 露及责任追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上述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时,公司按规定及时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截至本报告日,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㈢对董事会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了公司的持续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

 展。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同意公司拟定的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请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㈣关于英特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基本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以及决策、执

                                        21
行、检查、监督的各个环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经核查,英特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

    本人同意董事会出具的英特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㈤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核同意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考

议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个人绩效完成

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2020 年度董事薪酬议案》、《2020 年度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

    ㈥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

取得了国内领先的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

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3、本人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㈦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

规定,能有效规避财务风险,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

的会计信息,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㈧关于英特集团为控股子公司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议之前,已就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向本人进

行了专题汇报,获得了本人的事前认可。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该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

                                        22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风险,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在 2021-2025 年度为英特药业提供不超

过 30 亿元的财务资助,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㈨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英特药业为支持其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海斯医药有限公司(简称“英特海斯医药”)和绍

兴英特大通医药有限公司(简称“绍兴英特大通”)的发展,拟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在

2021-2022 年度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分别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6,000 万元的

财务资助。上述财务资助有利于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不会给英特药业带来重大风险,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英特药业向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时,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

通的其它股东须采用按股权比例提供对等资助或将其持有的被资助对象股权质押给英特药

业等风险防范措施,上述财务资助是公允、对等的。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英特药业向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在 2021-2022 年度为英

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分别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6,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并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㈩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与国贸集团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议之前,已就公司与国贸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向本人

进行了专题汇报,获得了本人的事前认可。

    2、董事会在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国贸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参照市场

价格协商确定,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4、本人同意公司与国贸集团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议之前,已就公司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向

                                         23
本人进行了专题汇报,获得了本人的事前认可。

    2、董事会在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参照

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4、本人同意公司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三)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度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4,416.2 万元,占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13.22%。

    3、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程序、信息披露

及责任追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上述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时,公司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截至本报告日,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

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关于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为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公司控股子公司浙

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企业的业务发展,符
                                        24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

业务。

   (十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均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

结合项目当前的实施进度,将绍兴(上虞)医药产业中心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从 2021 年 6 月

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主要是因项目施工进度有所延迟,是基于实际情况出发审慎作出的

考虑,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公司将绍兴(上虞)医药产业

中心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从 2021 年 6 月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十六)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审议《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本人同意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七)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25
    3、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

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

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新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增

长率、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现金含量。净利润增长率是企业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直接反映

公司主营业务创造利润的成长能力。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股东价值回报的最核心指标,该指

标旨在评价公司单位资本投入所能创造的利润的能力,不仅有利于引导企业关注国有资产的

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改善和提升投资人预期,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新零售业务

为公司战略升级奠定扎实的基础,考核新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可体现公司战略实施

成效。资产负债率是用以衡量公司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是反映公司偿

债能力的风控指标。净利润现金含量主要用于衡量企业的回款能力,能体现企业的运营质量。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

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26
   (十九)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

   (二十)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以人民币 6.0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36 万股。

   (二十一)关于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

年行动方案重要决策部署而实施的,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公司

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制定并实施上述方案。


    三、在专门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本人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27
    1、参加了 2021 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关

于从事 2020 年度英特集团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英特集团 2021 年一季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报告》,听取公司《2020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 2021 年度工作计划》。

    2、参加了 2021 年第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2020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关

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议案》《关于英特集团为控股子公司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英特药

业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集团合并报

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与国贸集

团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参加了 2021 年第五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关

于英特药业新增对英特明州、英特一洲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4、参加了 2021 年第六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报告》。

    5、参加了 2021 年第七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关

于英特药业新增对英特明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6、参加了 2021 年第八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

《2021 年第三季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报告》。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也与公司高管

分别进行了交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利用自身的专业

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决策、内部管理等工作提出自己的意

见和建议。


    五、其他

                                        28
   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议的情况,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报告人:郑春燕

                                                       日期:2022年4月20日




                                      29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人:武滨



    2021年1月1日至4月9日,本人在任期内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自觉履行职责,参与公司
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保证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一、出席董事会议、列席股东大会和现场检查情况


    ㈠出席董事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参加的董事会议次数2次,实际出席次数2次。其中:亲自出席次数2
次,委托出席次数0次。

    本人对2次董事会议中的全部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㈡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列席股东大会次数0次。

    ㈢现场检查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始终积极监督董事会相关决议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及时了解公司最
新经营动态,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实时关注有关公司的
相关报道,并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专业化建议,认真地维护公
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㈠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563 号),截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11,842.49
万元,与实际情况相符。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30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亦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11,842.4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 11,842.49 万元。

     ㈡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募投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公司拟用募集资金以及部分自有资金在 2021-2026
年度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英特药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药谷”)、浙江
英特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物联网”)提供不超过 30,000 万元、30,000 万元的财
务资助。本次公司财务资助对象为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风险处于可控
制范围内,当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时,公司将及时采取
有关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本人同意公司在 2021-2026 年度分别为英特药谷和英特物联网提供不超过 30,000 万元、
30,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㈢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㈣关于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和华润医药商

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名。经审核,提名人资格、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2、经对被提名的 6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姜巨舫先生、应徐颉先生、叶秀昭先生、杨永

                                        31
军先生、郭俊煜先生和张建明先生的履历资料审核,上述董事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

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

情况、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公司八届五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本次董事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提名姜巨舫先生、应徐颉先生、叶秀昭先生、杨永军先生、郭俊煜

先生和张建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投票选举。

    ㈤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提名。经审核,

提名人资格、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对被提名的 3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黄英女士、陈昊先生和郑春燕女士的履历资料审

核,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

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公司八届五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提名黄英女士、陈昊先生和郑春燕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投票选举。

    ㈥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1、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是综合考虑独立董事对公司发展的贡献与其实际工作量

及参考目前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般的津贴水平确定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八届五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32
审议。


    三、在专门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本人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本人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组织了2021年第一次提名委员会会议,与其他提名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人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战略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参加了2021年第一次战略委员会会议,与其他战略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关于
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挂牌转让部分房产及配套停车位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也与公司高管
分别进行了交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利用自身的专业
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决策、内部管理等工作提出自己的意
见和建议。


    五、其他


    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议的情况,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报告人:武滨

                                                          日期:2022年4月20日




                                        33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人:项先权



    2021年1月1日至4月9日,本人在任期内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自觉履行职责,参与公司
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保证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一、出席董事会议、列席股东大会和现场检查情况


    ㈠出席董事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参加的董事会议次数2次,实际出席次数2次。其中:亲自出席次数2
次,委托出席次数0次。

    本人对2次董事会议中的全部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㈡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列席股东大会次数0次。

    ㈢现场检查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始终积极监督董事会相关决议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及时了解公司最
新经营动态,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实时关注有关公司的
相关报道,并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专业化建议,认真地维护公
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㈠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563 号),截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11,842.49
万元,与实际情况相符。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34
    3、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亦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11,842.4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 11,842.49 万元。

     ㈡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募投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公司拟用募集资金以及部分自有资金在 2021-2026
年度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英特药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药谷”)、浙江
英特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物联网”)提供不超过 30,000 万元、30,000 万元的财
务资助。本次公司财务资助对象为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风险处于可控
制范围内,当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时,公司将及时采取
有关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本人同意公司在 2021-2026 年度分别为英特药谷和英特物联网提供不超过 30,000 万元、
30,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㈢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㈣关于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和华润医药商

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名。经审核,提名人资格、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2、经对被提名的 6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姜巨舫先生、应徐颉先生、叶秀昭先生、杨永

军先生、郭俊煜先生和张建明先生的履历资料审核,上述董事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

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

                                        35
情况、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公司八届五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本次董事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提名姜巨舫先生、应徐颉先生、叶秀昭先生、杨永军先生、郭俊煜

先生和张建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投票选举。

    ㈤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提名。经审核,

提名人资格、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对被提名的 3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黄英女士、陈昊先生和郑春燕女士的履历资料审

核,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

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公司八届五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提名黄英女士、陈昊先生和郑春燕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投票选举。

    ㈥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1、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是综合考虑独立董事对公司发展的贡献与其实际工作量

及参考目前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般的津贴水平确定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八届五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在专门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36
    本人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本人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组织了2021年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与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一起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人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参加了2021年第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进行了2020年度预
审情况沟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参加了2021年第二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对2020年度审计情
况进行了沟通。

    本人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参加了2021年第一次提名委员会会议,与其他提名委员会成员一起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也与公司高管
分别进行了交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利用自身的专业
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决策、内部管理等工作提出自己的意
见和建议。


    五、其他


    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议的情况,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报告人:项先权

                                                          日期: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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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人:李蓥



    2021年1月1日至4月9日,本人在任期内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自觉履行职责,参与公司
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保证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一、出席董事会议、列席股东大会和现场检查情况


    ㈠出席董事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参加的董事会议次数2次,实际出席次数2次。其中:亲自出席次数2
次,委托出席次数0次。

    本人对2次董事会议中的全部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㈡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列席股东大会次数0次。

    ㈢现场检查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始终积极监督董事会相关决议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及时了解公司最
新经营动态,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实时关注有关公司的
相关报道,并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专业化建议,认真地维护公
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㈠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563 号),截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11,842.49
万元,与实际情况相符。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38
    3、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亦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11,842.4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 11,842.49 万元。

     ㈡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募投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公司拟用募集资金以及部分自有资金在 2021-2026
年度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英特药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药谷”)、浙江
英特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物联网”)提供不超过 30,000 万元、30,000 万元的财
务资助。本次公司财务资助对象为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风险处于可控
制范围内,当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时,公司将及时采取
有关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本人同意公司在 2021-2026 年度分别为英特药谷和英特物联网提供不超过 30,000 万元、
30,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㈢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㈣关于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和华润医药商

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名。经审核,提名人资格、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2、经对被提名的 6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姜巨舫先生、应徐颉先生、叶秀昭先生、杨永

军先生、郭俊煜先生和张建明先生的履历资料审核,上述董事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

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

                                        39
情况、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公司八届五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本次董事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提名姜巨舫先生、应徐颉先生、叶秀昭先生、杨永军先生、郭俊煜

先生和张建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投票选举。

    ㈤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提名。经审核,

提名人资格、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对被提名的 3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黄英女士、陈昊先生和郑春燕女士的履历资料审

核,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

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公司八届五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提名黄英女士、陈昊先生和郑春燕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投票选举。

    ㈥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1、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是综合考虑独立董事对公司发展的贡献与其实际工作量

及参考目前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般的津贴水平确定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八届五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在专门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40
    本人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本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组织了 2021 年第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进行了 2020 年度

预审情况沟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组织了 2021 年第二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起对 2020 年度审计

情况进行了沟通。

    本人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各

项工作:

    参与了 2021 年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与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一起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也与公司高管
分别进行了交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利用自身的专业
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决策、内部管理等工作提出自己的意
见和建议。


    五、其他


    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议的情况,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报告人:李蓥

                                                          日期: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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