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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特集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2-05-0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英特集团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峰                        联系电话:0571-85783754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江宁                      联系电话:010-6083656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每月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绍兴(上虞)医药
件一致                                       产业中心项目延期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0(2021 年度)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2.4.13
(3)培训的主要内容                                 防范内幕交易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无                               不适用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2017 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国贸集团关于未来 12 个月不减持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国贸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
国贸集团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国贸集团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2019 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国贸集团关于进一步规范同业竞争相
                                              是    不适用
关事项的承诺
华润医药商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规
                                              是    不适用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3.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英特集团关于解决公司与浙江康恩贝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同业竞争的承              是    不适用
诺函
国贸集团关于解决浙江英特集团股份
                                              是    不适用
有限公司相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1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正元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
                                 措施认定: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正元智慧向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及
                                 时对前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
                                 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2020 年 10 月 29 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
                                 助 900 万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
                                 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2021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
                                 山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
                                 现场检查中发现开山股份存在: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
                                          3
告业绩核算不准确;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内部治
理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员不独立
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的规定。
     4、2021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廖昕晰、梁小明、范一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查,博雅生物存在未及时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大事
件进展及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
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5、2021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
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梁允超、
林志成、吴卓艺、唐金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
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
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
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未充分披
露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商誉减值测试预
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
金额的计量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
措施认定:汤臣倍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6、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
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
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
思创医惠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应决策程序,未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 2007 年发布施行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
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7、2021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

        4
我公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
出,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为北京德青源农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
青源在上述担保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
未针对该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8、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
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
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
定》。监管措施指出,国元证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
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
估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9、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
我公司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
出具《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东华软
件 2018 年和 2019 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
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
定。
      10、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
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奥拓电子”)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奥拓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
指出,自 2021 年 7 月起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
遗漏等公司治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不
审慎、2019 年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个别涉诉其他应
收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问题,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
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
与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决定对奥拓电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
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各公司相

        5
                           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切
                           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
                           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1、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
                           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公司个别首次公
                           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
                           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
                           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行
                           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
                           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
                           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
                           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
                           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
                           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
                           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
                           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行深入
                           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
                           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
                           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
                           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1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水源出
                           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2018 年 4 月,碧
                           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
                           等协议。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
                           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7.9 条、第 9.11 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事长、总
                           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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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
                 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马齐玮、徐峰作为我公
                 司推荐的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
                 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
                 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
                 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
                 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
                 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
                 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
                 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保荐代表人履行
                 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
                 项的规定。
                      3、2021 年 1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博雅生
                 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指出:2017 年 4 月
                 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向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
                 的公司支付采购款累计 8.23 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
                 司未向博雅生物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博雅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
                 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
                 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
                 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
                 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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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峰                      黄江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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