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2-06-30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经2022年6月29日公司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完善公
司治理机制,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
见》以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实施授权、授权对象行使授权及相关
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董事会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
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公司有关主
体代为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遵循依法合规、必要可行、权责一致、
风险可控的原则,实行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董事会需切实落实授权责任,不因授权决策而免责,在授
权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根据有关规
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结合有关职责定位,将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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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一定范围以内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治理主体行
使。公司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
机构不得直接承接决策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对于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如投资项目、融
资项目、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工程建设、科研项
目、技改项目、担保、捐赠、赞助、关联交易等涉及大额资金
的决策事项,明确授权额度标准;对于责权范围内制订业务发
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制订改革方案的决策事项,明确授权
范围边界。
第六条 董事会确定授权事项及授权对象时,应当充分考
虑授权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专业性、风险性,从经营管理
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
力等方面,通过定性和定量等维度,评估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
职能定位和能力的匹配性,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授权额度
标准,防止过度授权。
授权事项以授权清单或相关制度等形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或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事项等不得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经营方
针和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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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高风险投资、非主业
投资、计划外投资项目、一定额度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四)制订公司年度全面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
与清算等;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发行债券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其薪酬事项;
(十)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
体系,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
审计报告;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公
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宜;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
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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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九条 董事会保留对授权事项进行增加、删减等调整权
利。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前事先制定授权清单,明确授权目的、
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权额度标准、行权要求、授权期限、
变更条件等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
第十一条 授权清单经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后,由董事会
决定。公司按照授权清单组织修订相关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
内部制度流程,保证相关要求衔接一致。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
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
事项、行权要求、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清单进行统一变更,或
根据需要实时变更。
发生下列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
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变化需要调整授权事项时;
(二)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导致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
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三)授权对象有重大越权、滥用授权或者不作为等行为;
(四)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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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调整或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
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
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后,可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
回有关授权。
第十五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者收回时,应当制定授权决策
的变更方案,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原则上不得转授权。确因工作
需要,授权对象拟将董事会授权的职权转授时,应当向董事会
报告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董事会同意
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转授权相
应进行变更或者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
授。
第四章 授权行使管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充分保障授权对象依法合规行使授权职
权的权利,不随意干预授权对象行使授权职权。
第十八条 授权对象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合法地行使
授权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或超越授权范围;
(二)滥用授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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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极不行使授权职权;
(四)其他违规行使授权职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原则
上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
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决策事项,可以由董事长通过召开专
题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后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决
策事项,议事前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原则上以总经理办公会
形式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后由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条 授权对象审议决策授权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
要,并及时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授权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董事会或者授权对
象认为事项特殊、情况复杂或牵涉其他敏感因素,已经超出了
授权对象的决策能力的,可以将该事项临时提级至董事会决
策。
第二十二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存在关联关系或存在
可能影响授权对象公正履职的情形,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
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二十三条 授权对象承接董事会授权,应当及时组织制
定或者修订相应的工作规则或议事细则。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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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负有监管责任。日常事务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办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
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
对授权实施效果予以评估。
根据监督检查和评估情况,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
时变更授权范围,确保授权合理、可控。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审计管理部门等将授权执行情况纳入
监督内容。
第二十六条 授权对象行使授权事项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监
督,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
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授权对象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或者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或滥用授权做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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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
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责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
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
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其他基本管理制度和具
体管理办法,应与本办法有效衔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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