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9-22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22-062
债券代码:127028 债券简称:英特转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9 月 21 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1.2 万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30 元/股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召开九
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三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时,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董事会
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1 日,向 21 名预留激励对象授予 91.2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
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
易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浙国资考核
〔2021〕33 号),浙江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以公告栏张贴方式公示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 个人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73)。
4、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75),独立董事陈昊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
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1-074)。
5、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和九届七次监事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
日,以人民币 6.0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
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7、2022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三次监事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9 月 21 日为
2
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 5.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91.2 万股限制性
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以上事宜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披露在 的《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和九届七次监事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预留部分由 68 万股调整
为 84 万 股 。 具 体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公告》。
2022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三次监事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预留部分由 84 万股调整为
100.8 万股。同时,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潜在激励对象的潜在授予数量不足 100.8
万股,公司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对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授予数量为 91.2 万
股。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公告》。
除此之外,公司本次实施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1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声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有关规定,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上述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
(1)公司层面授予考核条件
相比于 2019 年度,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0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0%,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 50 分位值水平。
(2)关于公司层面授予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说明
公司 2020 年度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为 20.92%,高于上述考核目标 15%,且
高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0 年度加权平均归母扣非净资产收益率为 9.34%,
高于上述考核目标 8.0%,且高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 年 9 月 21 日。
2、预留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 91.2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30%。
3、预留授予人数:21 人。
4、预留授予价格: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5.30 元,授予价格按
4
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5.0393 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5.291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 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
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第一个 24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至 预 留 授 予 的 限
40%
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第二个 36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至 预 留 授 予 的 限
30%
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第三个 48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至 预 留 授 予 的 限
30%
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 占当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汪洋 董事、总经理 12 13.16% 0.04%
5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业
79.2 86.84% 0.26%
务)骨干(20 人)
预留授予共计 21 人 91.2 100.00% 0.30%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
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4)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
价值)的 40%确定。
8、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
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
价,下同);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
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的 3 个会
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以达到业绩
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8%且不低
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2022 年加权平均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或平均值水平;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至 2022 年新零售业务营
售期
业 收 入 复 合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15%; 2022 年 末 资 产 负 债 率 不 高 于
71%;2022 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 60%。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且不低
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2023 年加权平均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或平均值水平;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至 2023 年新零售业务营
售期
业 收 入 复 合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15%; 2023 年 末 资 产 负 债 率 不 高 于
70.5%;2023 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 60%。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2%且不低
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2024 年加权平均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平均值水平;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至 2024 年新零售业务营业
售期
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2024 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2024 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 60%。
注:1)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净利润增长率”和“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现金含 量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
净利润的比值。
2)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在计算考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若公司发生
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
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发行股份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并剔除公司持有
7
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对净资产的影响。
3)新零售业务涵盖 B2B、B2C、O2O、中西医诊疗等,聚焦互联网+创新,以
“一路向 C”为战略目标。指标核算范围为新零售事业部,含英特电商公司、英特
怡年连锁药房及各区域零售公司的经营数据。新零售业务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50.08
亿元。
4)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重大收购(投资金额占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 5%以上)导致净资产和负债变动的,考核资产负债率指标时剔除该
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和负债变动额。
授予及解除限售考核的对标企业选取本次从从事 “医药生物——医药商业”的
A 股上市公司中选取与英特集团主营业务及经营规模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作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的对标企业,具体企业名单如下: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601607.SH 上海医药 002589.SZ 瑞康医药
600998.SH 九州通 002462.SZ 嘉事堂
000028.SZ 国药一致 600829.SH 人民同泰
000950.SZ 重药控股 000705.SZ 浙江震元
600511.SH 国药股份 300937.SZ 药易购
600713.SH 南京医药 603716.SH 塞力医疗
600056.SH 中国医药 600833.SH 第一医药
002788.SZ 鹭燕医药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具
有相关性和可比性,或出现其他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年进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
核年度进行综合考评打分。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4 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
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
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考评等级 优秀 良好 一般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8 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
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
8
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
项前 1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二、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
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
计量。在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留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1 日。经测
算,授予的 91.2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 443.23 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
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43.23 41.55 166.21 144.05 66.48 24.93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
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
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四、其他事项说明
9
(一)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
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自行筹集缴纳,公司不会为激励
对象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公司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 核查后,认
为: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
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1 日,并同
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5.3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91.2 万股限制性股
票。
六、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0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9 月 21 日为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 5.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1.2
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调
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草案)》以及国资委 175 号文、178 号文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
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委 175 号文、178 号文的相
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截至预留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以及国资委 175 号文、178 号文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
继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
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
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决议;
(二)公司九届十三次监事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
见;
11
(五)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2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