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公告2022-10-26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22-079
债券代码:127028 债券简称:英特转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公司九届
二十一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修改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进行了修订,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决策程序的
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对财务资助相关管理条款进行了调整,公司拟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 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1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证 券交 易所 主板上 市公司 规范 运作 指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引》、《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
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2
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 资 金净 额超 过计划 募集资 金金 额的 部
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分。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
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 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的原则。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
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3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应按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下规定执行: 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1、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报材料一 “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并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下列内容:
2、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应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于专户;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验并 出具 验资 报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
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 (3)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
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4
3、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
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 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 务顾问;
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
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实际募 问;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
(5)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
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
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资金专户管理。
(6)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
4、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
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
2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于专户;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 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
(3)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 资金专户。
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 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查询专户资料;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6)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协议并及时公告。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
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
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第九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
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
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
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3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
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 删除
(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
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6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
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
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7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8 新增 第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
4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市公
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第一
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
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
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 删除
9
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
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换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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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 公告。
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第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 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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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
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 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投资。
12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5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金额及期限; 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
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符合以下条件: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 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常进行。
13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过,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14 意意见。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额及投资计划等;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
6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闲置的原因;
额及投资计划等;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及期限; 进行的措施;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
安全性分析;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
出具的意见。 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
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
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险控制措施。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
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
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删除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
15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 删除
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16 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
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
项目; 目,实施新项目;
17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三)变更募集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7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式; 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进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
行 拟变 更后 的新募 投项目 的可 行性 分 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18 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资金使用效益。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
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 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交易日公告以下内容: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
原因; 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
析和风险提示; 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
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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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 (五)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说明; 会审议的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
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意见;
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容。
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行披露。 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0 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 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
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 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
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
21 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 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
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 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8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当符合以下要求: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 施;
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 第三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
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
22 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 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
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 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
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 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
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 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 求:
23 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 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
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 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 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2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
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件媒体披露。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 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9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
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
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
原因等。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募 第三十五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 顾问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 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
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告并披露。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
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25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
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
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
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
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
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
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26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
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
10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
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 删除
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27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除上述条款外,《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
行顺序调整。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限 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 或“ 本公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
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根据《证券法》、《上 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根据《证券法》、
1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主板信息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6 号—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 (一)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净资产的10%;
2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三)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 删除
3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1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删除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
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
4 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除上述条款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
的进行顺序调整。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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