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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特集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2022-10-26  

                                                                                  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 1110 传真:0571-8790 1819
                                                             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编号:TCYJS2022H1553 号

致: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英特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英特集团”、“上市公司”)委托,就英特集团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
持有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50%股权并拟向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担
任英特集团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律
师对英特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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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基于交易各方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有效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扫描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2、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本所有权
根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后新发现的事实和获得的证据或根据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3、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书面说明作
出判断。

    4、本所律师同意英特集团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
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英特集团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
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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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核查意见


                           第二部分     正文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0 年 3 月 24 日,英特集团召开六届十一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 年 4 月 10 日,英特集团召开了七届三次董事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2020
年 4 月 23 日,英特集团召开八届四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
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经上市公司
申请,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自 2022 年 5 月 12 日开市起停牌。

   2、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
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
上报。

   3、上市公司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
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进行了登记备案。

   4、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
保密范围及责任。

三、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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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严格限
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

    本专项核查意见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专项核查意
见正本五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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