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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特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3-23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0

债券代码:127028               债券简称:英特转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特集团”)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

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9 号),核准公司

向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 亿

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方式,向康恩贝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8,899,755 股,发行价格为 8.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99,999,995.9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

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858,437.9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5,141,557.95 元。上

述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11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召开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杭州市城东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

       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用 于 英 特 集 团支 付 现 金对
浙江英特集团股   中国银行杭州市                                          价、支付交易税费与中介费
                                  400082508046          395,471,694.01
份有限公司       城东支行                                                用、英特集团补充流动资金
                                                                         和偿还债务等

                 中国工商银行股                                          用于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
浙江英特药业有
                 份有限公司杭州   1202021019900083354        0.00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
限责任公司
                 羊坝头支行                                              务等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与中国银行杭州市城东支行(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82508046,截

       止2023年_3_月_21_日,专户余额为395,471,694.0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现金对价、支

       付交易税费与中介费用、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郑瓅、熊文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

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公司(甲方一)与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

以下合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2021019900083354,截止2023年_3_月_21_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郑瓅、熊文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

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

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