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2023-04-11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4
债券代码:127028 债券简称:英特转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特集团”)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309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
义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
上市公司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
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重组草案及其摘要
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均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公司愿意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
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并非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
任;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 4、如本次交易因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
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
公司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未
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核
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人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和文件,
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
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
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
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
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
康恩贝
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如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将不
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
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
请锁定;如本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公司同
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
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的,本公司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
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自愿
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保
证向上市公司和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
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
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特药业 3、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
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5、本公司及子公司若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
料和信息并非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
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并非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
任;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如本次交易因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
英特药业全体董事、监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
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
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
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上
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
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
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
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人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为维护英特集团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将继
续履行本公司已经出具的关于避免本公司与英特集团同业竞争问
题相关承诺函内容(包括 2017 年 11 月、2019 年 3 月、2020 年 6
月和 2020 年 10 月出具的《关于避免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进一步规范同业竞争相关事项的承
国贸集团
诺》和《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将继续
推进本公司与英特集团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并避免新增同业竞争
情况的发生。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大股东期间,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
努力避免或减少从事与英特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或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华辰投资
不以英特集团大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英特
集团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公司违反上述承
诺而导致英特集团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承诺向英特集团承
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公司承诺将继续履行本公司已经出具的关于避免本公司与
英特集团同业竞争问题相关承诺函内容(包括 2020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解决公司相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将继续
康恩贝 推进本公司与英特集团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并避免新增同业竞争
情况的发生。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相
应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为维护英特集团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于本
次交易完成后,将继续履行本公司已经出具的关于减少及规范与
英特集团关联交易承诺函相关内容,并将继续推进减少与规范本
国贸集团
公司与英特集团之间关联交易的各项解决措施。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英特集团及其子公
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
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
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
华辰投资 求英特集团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
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英特集
团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
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
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
利润,损害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规范与英特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
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
求英特集团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
康恩贝 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英特集
团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
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
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
利润,损害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四、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
业务等方面与英特集团保持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 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非
康恩贝 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五、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持有英特药业 26%股权。
本公司已依法履行了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
法律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
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英特药业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公司作为英
特药业的股东,合法持有英特药业股权,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
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
2、本公司对所持英特药业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
和处分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
托安排、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
国贸集团
他方的利益的情形,且该等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
利,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亦未被执法部
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或者妨
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
式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该等股权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
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公司保证此种状况
持续至本次交易完成;
3、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本公司保证不就本公司所持英特药
业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4、本公司在所知范围内保证英特药业或本公司签署的所有协
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5、本公司在所知范围内保证英特药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
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英特药业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
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
款。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持有英特药业 24%股权。
本公司已依法履行了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
法律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
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英特药业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公司作为英
特药业的股东,合法持有英特药业股权,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
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
2、本公司对所持英特药业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
和处分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
托安排、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
他方的利益的情形,且该等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
利,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亦未被执法部
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或者妨
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
华辰投资
式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该等股权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
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公司保证此种状况
持续至本次交易完成;
3、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本公司保证不就本公司所持英特药
业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4、本公司在所知范围内保证英特药业或本公司签署的所有协
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5、本公司在所知范围内保证英特药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
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英特药业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
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
款。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新增股
份上市首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但将会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的
规定。
2、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新增股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
份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并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相关股份锁定程序。但是,在适用法律许
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
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
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
延长六个月。若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3、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
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
诺进行相应调整。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新增股
份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并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相关股份锁定程序。但是,在适用法律许
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
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
康恩贝
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
延长六个月。若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
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
诺进行相应调整。
七、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
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
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
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上市公司 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如违反上述
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
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
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
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
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康恩贝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
康恩贝全体董事、监事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和高级管理人员 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本人承诺在
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
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
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
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英特药业 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
英特药业全体董事、监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本人承诺在
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八、关于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项,承诺
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
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上市公司
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
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如
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九、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 1、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和义务,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
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形;
3、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子公司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
责的情形,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
在最近 12 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
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个
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
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均经合
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
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2、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
为,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受
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亦不存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
5、本人最近 36 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
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纪律处分的情况。
本人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
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
3、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康恩贝
政处罚案件。
4、本公司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 2、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康恩贝全体董事、监 处罚案件。
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1、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
记录;
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及本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英特药业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4、最近三年内,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纪律处分的情况;
5、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1、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英特药业全体董事、监
处罚案件。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十、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存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
在主动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 公司股票的计划。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十一、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1、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
康恩贝 金实力,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
筹资金,认购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合规。本公司结合行业监管
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认购金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认购的
情形。如发行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主
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本公司超资产规模认购,可
认定本次认购无效。
2、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
募集、代持、信托、受托持股、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也不存在直
接间接使用发行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除本公司外的
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本公司为发行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
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除前述关系外,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本公司作出保底保收
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其他协议安排。
4、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二)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
规持股;(三)不当利益输送。
5、承诺不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离
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6、承诺本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与本次发行
的情形,承诺配合律师及主承销商对我方进行进一步核查。
十二、关于英特药业资产瑕疵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1、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房产和土地存在相关权属瑕疵(包括
但不限于未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仅取得划拨土地证、使用未征
收集体土地等情形),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2〕630 号),上述房产和土地(以
下简称“瑕疵资产”)共涉及房屋建筑物面积 7,173.40 平方米,
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本
公司承诺积极配合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对
上述瑕疵资产相关权属进行完善。若英特药业在上述瑕疵资产权
属完善过程中发生任何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土地证和房
产证时所支付的证照办理费用、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情形),由英特药业自行承担。
至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可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前述瑕疵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若
国贸集团
专项审核报告中相关瑕疵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2022 年 3 月 31
日该项瑕疵资产的评估净值-按照评估净值调整的业绩承诺期间
该项瑕疵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英特药业为完善该项瑕疵资产权
属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金额”时,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在英特药业
中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就相应差额向上市公司补偿。补偿金
额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本公司补偿金额=[(2022 年 3 月 31 日该项瑕疵资产的评估净
值-按照评估净值调整的业绩承诺期间该项瑕疵资产的折旧摊销
金额+英特药业为完善该项瑕疵资产权属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金
额)-专项审核报告中该项瑕疵资产的公允价值]×26%
2、如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承租及出租房产、土地存在任何瑕
疵,可能导致英特药业相关资产发生任何损失、无法使用或因此
导致英特药业承担任何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本公司将按照本公
司在英特药业中的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房产和土地存在相关权属瑕疵(包括
但不限于未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仅取得划拨土地证、使用未征
收集体土地等情形),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2〕630 号),上述房产和土地(以
下简称“瑕疵资产”)共涉及房屋建筑物面积 7,173.40 平方米,
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本
公司承诺积极配合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对
上述瑕疵资产相关权属进行完善。若英特药业在上述瑕疵资产权
属完善过程中发生任何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土地证和房
产证时所支付的证照办理费用、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情形),由英特药业自行承担。
至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可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前述瑕疵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若
华辰投资 专项审核报告中相关瑕疵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2022 年 3 月 31
日该项瑕疵资产的评估净值-按照评估净值调整的业绩承诺期间
该项瑕疵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英特药业为完善该项瑕疵资产权
属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金额”时,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在英特药业
中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就相应差额向上市公司补偿。补偿金
额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本公司补偿金额=[(2022 年 3 月 31 日该项瑕疵资产的评估净
值-按照评估净值调整的业绩承诺期间该项瑕疵资产的折旧摊销
金额+英特药业为完善该项瑕疵资产权属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金
额)-专项审核报告中该项瑕疵资产的公允价值]×24%
2、如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承租及出租房产、土地存在任何瑕
疵,可能导致英特药业相关资产发生任何损失、无法使用或因此
导致英特药业承担任何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本公司将按照本公
司在英特药业中的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三、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上市公司的相关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 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康恩贝 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
及本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级管理人员
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后,若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新
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
承诺的情形。公司将继续督促各承诺方严格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事宜,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