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1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283 致: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作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 TCYJS2022H1538 号《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017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作出《关于核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3]309 号)核准本次交易,本所出具了 TCYJS2023H0232 号《浙 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前述文件以下统称“本所已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2 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关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本次交易实施情况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 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验资、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 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所取得的文书, 在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报告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本所律师同意英特集团在其为本次交易而提交的申报材料 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 是英特集团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前提和假设 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另有说明之外,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词语或简 称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释义。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交易概述 根据英特集团九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3 法律意见书 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及补充协议,英特集团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贸集团、华辰投 资合计持有的英特药业50%股权,并同时向关联方康恩贝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 募集不超过40,000万元的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前,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分别持有英特药业 26%和 24%股权。上 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合计持有的 英特药业 5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前后,英特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英特集团 21,300.00 50.00% 42,600.00 100.00% 国贸集团 11,076.00 26.00% - - 华辰投资 10,224.00 24.00% - - 合计 42,600.00 100.00% 42,600.00 100.00%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关联方康恩贝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 超过 4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不超过 48,899,755 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 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现金对价、支付交易税费与中介费用、上市公司或 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 例将不超过交易作价的 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若最终募集 配套资金总额不足,则不足部分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融资方式解 决;若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则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进行置换。 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 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4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英特集团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5月25日,英特集团召开九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和九届十一次监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22年10月25日,英特集团召开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和九届十四次监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议案。 2022年11月25日,英特集团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2022年5月11日,国贸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向英特集团转让其持有的 英特药业26%股权;并同意签署相应协议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2022年5月11日,华辰投资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向英特集团转让其持有的英 特药业24%股权;并同意签署相应协议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方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已经康恩贝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 议、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5 法律意见书 本次交易已经取得英特集团控股股东国贸集团2022年第6次董事会会议原则 性同意; 本次交易已通过浙江省国资委的预审核; 本次交易评估结果已经浙江省国资委备案。 (五)监管机构的批准 2023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3]309号”《关于核准浙江 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了本次交易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英特集团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交易各方有 权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本次交易。 三、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如下: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及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合计持有的英特药业 50%股权。 根据标的公司所在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向标的公司 换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全 部变更登记至英特集团名下,英特集团直接持有英特药业 100.00%的股权。 (二)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浙江 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118 号),截至 2023 年 3 月 17 日止,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分别持有英特药业 26%、24%的股权已经变 更至英特集团名下,上述股东变更事项已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工商 变更登记。英特集团已取得英特药业 50.00%的股权,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 6 法律意见书 司以 2022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坤元评报〔2022〕 630 号)的评估结果,英特药业 50%股权的评估值为 1,695,000,000.00 元,经交 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以评估值为基础,扣除基准日后的分红,英特药业 50% 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1,595,000,000.00 元,由英特集团向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分别 发行 76,463,124 股股份、70,581,345 股股份并分别支付现金 124,409,996.72 元、 114,839,999.10 元作为交易对价,该事项计入“股本”人民币 147,044,469 元,其 余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此外,截至 2023 年 3 月 17 日,英特集团向特 定对象康恩贝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 发行数量为 48,899,75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18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95.9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 值税)人民币 4,858,437.9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5,141,557.95 元,该事项计 入“股本”人民币 48,899,755 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346,241,802.95 元 。 经 审 验 , 上 述 股 份 发 行 后 共 增 加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195,944,224.00 元,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505,445,081.00 元。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 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 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向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发行新增股份 合计数量为 147,044,469 股,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该 批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12 日。 (四)本次交易支付现金对价金额调整及支付情况 根据英特集团与国贸集团、华辰投资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本次交易中,英特集团应向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支付现 金部分金额分别为 124,409,996.72 元和 114,839,999.10 元。 同时,为妥善解决浙江英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和浙江钱王中药有限公司与国 贸集团下属公司同业竞争问题,交易各方约定,截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上述两 家公司处置损益由各方持有英特药业持股比例,调整本次交易现金支付对价金 7 法律意见书 额。 截至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2023 年 2 月 28 日),上述两家公司处置损 失为 6,390,540.20 元,国贸集团及华辰投资所承担的具体金额及比例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承担损失金额(元) 承担损失比例(%) 1 国贸集团 1,661,540.45 26 2 华辰投资 1,533,729.65 24 合计 3,195,270.10 50 根据交易各方的协议约定,及上述两家公司实际发生的处置损失,交易各方 签署《关于现金支付部分金额的确认备忘录》,调整本次交易现金支付对价金额, 其中,英特集团向国贸集团支付现金金额调整至 122,748,456.27 元,向华辰投资 支付现金金额调整至 113,306,269.45 元。2023 年 3 月 24 日,英特集团已按调整 后金额向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英特集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依法办理标的 资产过户,办理完成英特集团增资相关验资手续。英特集团本次新发行的股份已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英特集团已按 调整后金额向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2、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 行对象为康恩贝,系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构成关联交易。 8 法律意见书 3、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英特集团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九 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22 年 5 月 26 日)。 (2)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英特集团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九届十五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80%,即 10.01 元/股。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 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股 权登记日(2022 年 6 月 7 日)的总股本 255,431,982 为基数,每 10 股送红股 0 股,转增 2 股,派发现金 1.999562 元(含税)。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除 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6 月 17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 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8.18 元/股。 4、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情况如下: 认购价格 认购股份数量 认购金额 限售期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方式 (元/股) (股) (元) (月) 1 康恩贝 8.18 48,899,755 399,999,995.90 36 现金 合计 - 48,899,755 399,999,995.90 -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票数量为 48,899,755 股, 未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全部由发行对象康恩贝以现金方式 认购。发行数量符合发行人九届十五次董事会议决议、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议 决议、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 于核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 9 法律意见书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9 号)的相关要求, 且发行股数超过深交所审核通过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5、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118 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 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95.9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4,858,437.9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5,141,557.95 元。本次募 集资金金额未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 6、锁定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康恩贝所认购的股份, 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 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 锁定。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 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 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获得配售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康恩贝。发行人与康恩 贝就本次发行及股票认购事宜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对本次发行 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方式、限售期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 家,最终发 10 法律意见书 行数量为 48,899,755 股,合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95.90 元。配售结 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康恩贝 48,899,755 399,999,995.90 总计 48,899,755 399,999,995.90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缴款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3年3月14日,发行人、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 商)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康恩贝发出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 套资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按照《缴款通知 书》的要求向财通证券指定收款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的《浙江英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 [2023]000117号),截至2023年3月16日12时止,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财 通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认购 对象康恩贝缴入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399,999,995.90元。资金缴纳情况符合《缴 款通知书》的约定。 (三)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浙江 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118 号),截至 2023 年 3 月 17 日,英特集团向特定对象康恩贝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数量为 48,899,75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95.90 元,扣除 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858,437.9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5,141,557.95 元,该事项计入“股本”人民币 48,899,755 元,其余计入“资本 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346,241,802.95 元。 11 法律意见书 (四)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 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 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数量为 48,899,755 股,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该批股份的上 市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12 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特集团已完成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五、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未经审计的净利润 38,788.88 万元,未发生经营亏损,交 易对方无需承担补偿责任,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公司享有。 公司将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过渡期内的损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承诺将 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之前完成专项审计工作,并出具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情况的 专项审计报告,公司将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本次重组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损 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 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自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如下: 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司公告时任副总经理包志虎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12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公告时任财务负责人金小波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 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召开九届二十七次董事会 议,同意聘任曹德智先生为公司财务副总监(财务负责人),任期自九届二十 七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自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八、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 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九、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协议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和英特药业签署了《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康恩贝签署了《非公开 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国贸集团、华辰投资签署了《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上述协议的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并在正常履行过程中,未出现 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方就标的资产权属情况、认购股份锁定期等方 面出具了承诺,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披露。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相关承诺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严重违反本次交易中出具的相关 承诺的情形。 十、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13 法律意见书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特集团就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后续事项为: 1、英特集团尚需向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2、英特集团尚需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过渡期内的损益情况进行专项审 计,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本次重组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 定; 3、英特集团尚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的 后续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承诺等安排的情形 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和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交易 各方有权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本次交易。 2. 英特集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依法办理标的资产过户,办理完成英 特集团增资相关验资手续。英特集团本次新发行的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3. 英特集团已完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增股份 登记手续。 4. 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 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 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6.本次交易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十部分所述的相关后续事项,在本次交 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承诺等安排的情形下,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和履 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3H0283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 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月 日出具。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孔瑾 签署: 承办律师:盛敏 签署: 承办律师:陈建春 签署: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