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11-26
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股字[2009]第129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合肥
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天
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
席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 2009 年10 月26 日六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司董
事会于2009 年10 月27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上述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11 月2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09 年11 月26 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09 年 11 月 25 日 15:00 至 2009 年11 月 26 日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9 年11 月26 日下午在安徽省合
肥市宿州路96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女
士主持。
5、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4 名,共代表股份224, 928, 85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46.8873%。其中: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均
为2009 年11 月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
股份193, 724, 0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825%。股东本人出席
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28 名,代表股份数
31, 204, 8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48%。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议案进行投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
案》;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6)《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安徽百大电器连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惠志强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