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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肥百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09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发展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一节 内幕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议案82

    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3

    (十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达到披露

    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九)公司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二十)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案;

    (二十一)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且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服务机构人员,会计师,律师等;

    (六)上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4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

    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

    券发展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安排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5

    第十五条 证券发展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登

    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方式、

    知悉时间等。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