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0-03-09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要求,我们对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为本公司
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没有单笔担保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没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没有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净资产的50%。
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安徽百大电器连锁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银行承兑汇
票110,000 千元保证;公司为子公司合肥鼓楼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应付银行承兑汇
票40,000 千元提供担保。截至2009 年10 月21 日,上述担保已经全部解除。
被本公司兼并的原蚌埠市百货大楼为蚌埠市化工总公司提供担保借款
11,198 千元。2010 年1 月19 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出具《关于
原蚌埠市百货大楼为蚌埠市化工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情况的说明》,说明蚌埠市
化工总公司正处于改制阶段,相关银行贷款正在申请办理核销和债务重组,近期
有望得到解决,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再次承诺“此项担保由我公司
负责解除,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带来的相关损失”。
报告期末,公司担保总额为9,630 千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94%。
独立董事: 雷达 陈国欣 蔡文浩 李明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