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4-09
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0]第018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合肥
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惠志强律师出席(下称“天
禾律师”)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10 年3 月8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于2010 年3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内容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4 月9 日在合肥市宿州路96 号公司八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均
为2010 年4 月 2 日下午 3 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代表公司股份190,781, 7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7%。股东本人
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
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且没有对提案进行修改,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
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案》;
4. 审议通过了《200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5. 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201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
议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惠志强
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