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10-15
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0]第078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合肥
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蒋敏、惠志强律师出席(下
称“天禾律师”)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10 年9 月28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9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内容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10 月15 日上午在合肥市长江西路689
号金座A25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女士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均
为2010 年10 月11 日下午 3 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共代表公司股份195,195,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9%。股东本
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
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且没有对提案进行修改,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进行表决。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
房地产公司股权的议案》。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汪大联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经办律师:蒋 敏
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