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1-12-23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
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公司原聘请的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由
于分立重组,其分立的北京相关部门和相关分所合并加入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此外,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本次重组后在业务规模、专业人才、服务网络以
及执业质量等方面均得到有效提升,也具备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
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时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们同
意将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公司本次将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家电业务是公司零售主业的重要组成,对公司做强做大零售主业具有重要
作用。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徽百大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下称“百大电器”)
继续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家电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百大电器能够持续获得充
足银行信贷支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经核查,担保对象百大电器近年来经营质量和盈利能力不断提高,具有较
好的偿债能力和商业信誉;此前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期间均能按时履行债务,没有
出现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担保风险可控,我们同意继续为百大电器提供担保。
3.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证监发
[2005]120 号)文件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三、关于购地自建购物中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该项目投资是加快推进公司“十二五”战略规划的重要举措。项目地理位
置优越,交通畅达,属于未来黄金商业地段,具备商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和良好预
期,采用购地自建方式有利于公司把握建设进度和实现低成本运营,我们同意将
该投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该投资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项目尚需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3.本次投资事项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
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雷达、陈国欣、蔡文浩、李明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