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1-10
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2]第 002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合肥
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蒋敏、惠志强出席(下
称“天禾律师”)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 2011 年 12 月 23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内容
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1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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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2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2 年 1 月 9 日 15:00 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下午在合肥市长
江西路 689 号金座 A25 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
女士主持。
5、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6 名,共代表股份 225,405,40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3.35%。其中: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均
为 2012 年 1 月 4 日下午 3 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
表股份 197,763,2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4%。股东本人出席的
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
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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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20 名,代表股份数
27,642, 1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议案进行投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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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安徽百大电器连锁有限公司继续提供担
保的议案》。
(3)《关于购地自建区域购物中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投资运营柏堰科技园项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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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汪大联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经办律师:蒋 敏
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