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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肥百货: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5-23  

						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2]第 056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合肥
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蒋敏、陈磊出席(下称“天
禾律师”)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2 年 3 月 2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在合肥市长江西路 689 号金
座 A25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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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均

为 2012 年 5 月 17 日下午 3 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共代表公司股份 193,584,0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3%。股东本

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
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且没有对提案进行修改,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
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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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4、审议通过了《2011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5、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
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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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汪大联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经办律师:蒋 敏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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