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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肥百货: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7-31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2]第 081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合
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惠志强、陈磊出席(下
称“天禾律师”)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2 年 7 月 1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内
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在合肥市长江西路 689 号金座
A25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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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均

为 2012 年 7 月 25 日下午 3 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代表公司股份 294,111,0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71%。股东本人

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
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且没有对提案进行修改,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
进行表决。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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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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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汪大联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经办律师:惠志强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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