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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肥百货: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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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 2016 第 00254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合肥

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蒋敏、陈磊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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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上刊登

了《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提

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 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下午在合肥市

长江西路 689 号金座 A25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女士主持。

     (五)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名,共代表股份 349,203,05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4.776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共代表股份 296,521,0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212%。股东
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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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8 名,共代表

股份数 52,681,9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551%。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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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 2015

年度报酬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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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经办律师:蒋   敏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