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字[2017]第 00076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蒋敏律师、陈磊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 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 2017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 1 - 法律意见书 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合肥市长江 西路 689 号金座 A25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女士主持。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16 日 15:00 至 2017 年 3 月 17 日 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共代表股份 351,616,56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9 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3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共代表股份 298,022,2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1%。股东本人出席 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 - 2 - 法律意见书 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 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7 人,共代表股份数 53,594,27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87%。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 进行了表决。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的议案。 - 3 -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其中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 别进行。 1、选举非独立董事 (1)选举刘浩先生为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50,467,9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1,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选举戴登安先生为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50,467,9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1,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选举黄跃明先生为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50,467,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1,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选举李承波先生为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50,467,9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1,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选举张同祥先生为董事 - 4 -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50,467,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1,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选举余綯先生为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50,489,4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3,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选举独立董事 (1)选举刘京建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50,467,9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1,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选举陈结淼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50,467,9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1,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选举方福前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50,467,9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1,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 - 5 -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选举李姝女士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50,489,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3,3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不含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 1、选举龚俊先生为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50,467,9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1,8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选举罗文萍女士为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50,489,4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3,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481,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反对 1,13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5,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9.19%;反对 1,1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 6 -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40.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8,913,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反对 2,702,8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9%;反对 2,702,8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481,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反对 1,13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5,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9.19%;反对 1,1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0.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 7 - 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 - 8 -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经办律师:蒋 敏 陈 磊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