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合肥百货: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8-02  

						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19-25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0 月,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全资子公司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百大”)原财务总监彭

浩因涉嫌将面值总额约 8600 万元的预付卡盗出非法发行生效,且资金去向不明,

被淮南市公安机关批捕并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将彭浩抓捕归案。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议案》,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减值的要求,对本案

涉及的 2017 年底淮南百大软件记录售卡金额与会计凭证记录的售卡回款差额

8522.35 万元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7-56),2018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关于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

    2019 年 7 月 26 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印发《刑事判决书》(2018)

皖 0402 刑初 215 号】,对淮南百大原财务总监彭浩涉嫌挪用资金和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犯罪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收到上述《刑事判决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8]18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浩

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万宇骏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1
行贿罪,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遵照安徽省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9 年 3

月 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9 年 7 月 26 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

审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万宇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彭浩行贿财务价值

877,149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彭浩身

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85,223,466.25 元,且

尚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万宇骏与彭浩事先预谋共同挪

用资金,应以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系共同犯

罪;被告人万宇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

晚报)资金 640,920 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还单独构成挪用资

金罪。彭浩、万宇骏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

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确认。

    根据被告人彭浩、万宇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浩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挪

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万宇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三、公安机关查扣的被告人彭浩的皖 A03797 号大众牌途观车一辆,座落于

合肥万达文旅新城 1 幢办 2-1108 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

彭浩、万宇骏挪用的资金人民币八千五百二十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六元二角五分予

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万宇骏挪用的资金人民

币六十四万九百二十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

报。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减值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

证据表明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

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截止 2017

年底公司软件记录售卡金额与会计凭证记录的售卡回款差异为 8522.35 万元。通

过公安机关反馈的信息,此款项可收回的可能性较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减值的要求,公司已于 2017 年年报审计时对此差额全额计提资产

减值损失。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刑事判决书尚未正式生效,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全力追缴,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皖 0402 刑初 215 号】



       特此公告。



                                      3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