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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肥百货: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刘京建)2020-03-28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本人严格按照《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积极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对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认真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19 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公司 2019 年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7 次。本人应参加会议次数 7 次,包括 5 次定期
会议和 2 次临时会议。本人均按时亲自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做到
会前主动调查、获取会议相关资料,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做好充分准备。会上,本人
认真审议各项议题,并对有关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努力促进董事会不断提高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2019 年,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
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同时,公司对于本人的工作也给予了充分支持,
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9 年,本人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 14 次,总
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意见
        发表时间                           发表事项
 号                                                                       类型

 1     2019.03.08    关于公司受让安徽乐普生担保债权的独立意见             同意


 2     2019.04.02    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 2018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3     2019.04.02                                                         同意
                     明和独立意见

 4     2019.04.02    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1
 5     2019.04.02   关于 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独立意见     同意

 6     2019.04.02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同意

 7     2019.04.02   关于申请 2019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同意

 8     2019.04.02   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同意

 9     2019.04.25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同意

 10    2019.07.22   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11    2019.08.14                                                        同意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2    2019.08.14   关于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同意

 13    2019.10.24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公司放弃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优先认购
 14    2019.12.13                                                        同意
                    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受让安徽乐普生担保债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受让债权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合家福公司及安徽乐普生均为公司拥有全部权益的子公司,合肥建投以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及以远低于安徽乐普生需承担金额的价格受让债权,再转让
给公司子公司合家福公司,有利于锁定担保责任金额持续增加风险;同时本次受让
安徽乐普生公司担保债权等资产,能有效防止因其他第三方受让担保债权,导致安
徽乐普生公司因强制执行承担代偿金额及诉讼费用等损失,避免或有风险,有利于
公司止损及减少损失,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受让关联方债权资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由公司子公司合家福公司受让安徽乐普生担保债权,同意合家福
公司在受让债权后依法向有关方进行追偿,在收回不低于债权受让金额的前提下可
积极与有关方达成款项偿还或执行和解,尽快了结安徽乐普生历史遗留的或有担保
债务事项,避免损失。
      (二) 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等文件要求,持续深化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健全完善,风险防控
能力进一步增强。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内部控制实际

                                       2
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充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 关于 2018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报告期
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为本公司持股 50%以
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没有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净资产的 50%。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简称“信达公司”)诉海南乐普
生百货有限公司(借款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百大乐普生商厦有限公司(原名
安徽乐普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简称“安徽乐普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一审判决借款人向起诉人偿还借款
500 万元及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诉讼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海
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裁定本案中止诉
讼。2017 年 12 月 20 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借款人向起诉人偿还借款 500
万元及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17 年 7 月,信达公司开始通过拍卖方式公开转让对海南乐普生的有关不良债
权资产并两次流拍,后于 2018 年 8 月将包含安徽乐普生担保债权的两笔债权资产打
包一并拍卖。信达公司公开转让该不良债权资产包时,根据相关规定,合肥市国资
委具有优先购买权。鉴于此时海口中院一审已判决安徽乐普生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安徽乐普生相关土地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为防止因他人受让该债权,导致安徽乐普
生被强制执行约 1600 万元的担保责任,经合肥市国资委统筹安排,2018 年 8 月 14
日,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建投”)通过行使优先购买
权方式竞得了债权资产包,成交金额为 922 万元,支付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为 46.1
万元,合计支付 968.1 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合肥建投已取得对安徽乐普生的担保债权,依据已生效法院判
决,合肥建投有权申请对安徽乐普生强制执行约 1600 万元担保金额。安徽乐普生承
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海南乐普生追偿;另外依据 2008 年收购安徽乐普生时

                                     3
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有权向原股权转让方追偿。但鉴于原股权转让
方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未来追偿时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风险,为避免损失,
公司由持有全部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
家福公司”)受让了合肥建投竞得的海南乐普生债权资产(含安徽乐普生担保的债
权),避免法院判决的担保金额因逾期履行导致加付逾期执行双倍利息,进而避免导
致债务金额进一步增加,有利于公司止损和减少损失。2019 年 3 月 8 日,合家福公
司与合肥建投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以 975.82 万元协议受让合肥建投拍得的海南乐
普生百货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含安徽乐普生担保的债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障周谷堆大兴农
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为其控股的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责任公
司、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借款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 5 亿元的连带责
任保证,该项担保已于 2018 年 9 月 4 日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提供担保期间为自该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年内,具体保证期限以与银行签订
的每笔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截止本报告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 7400 万元(周
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 54.815%),实际
担保额 4056.31 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周
谷堆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周谷堆大兴新市场配套商铺的全部合格购房人向银行
申请按揭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2.5 亿元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购房
人与按揭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产抵押登记办妥之日止。截止本报告
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 4726 万元(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周谷堆
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比例 54.815%)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担保额
2590.56 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周
谷堆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周谷堆大兴新市场配套住宅的全部合格购房人向银行
申请按揭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2.94 亿元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购
房人与按揭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产抵押登记办妥之日止。截止本报
告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 26,689.50 万元(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比例 54.815%)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担保
额 14,629.85 万元)。

                                     4
    公司全资子公司宿州百大农产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宿州百大
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购买项目配套商铺的合格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
最高额不超过 1.32 亿元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购房人与按揭银行签订
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产抵押登记办妥时止。本次最高额担保额度可在宿州百
大农产品物流园项目配套商铺建设期间滚动使用,直至可售房产全部建成销售完毕。
截止本报告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 1409 万元。
    报告期末,公司担保总额为 23,185.72 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6.15%。
    (四)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8 年度经营效益情况,兼顾自身持续发展和投资者回报需求,
提出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提出的分红方式适合公司实际情况,
现金分红比例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等状况相匹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五)关于 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施方案》等
规定,公司结合合肥市国资监管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经营目标、工作绩效和考核结
果等情况,确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额度;独立
董事津贴标准按照股东大会确定的标准发放;外部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报酬,在各
自任职的股东单位或其他单位领取报酬。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报告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基本匹配公司所处行业、地区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效益等客观情
况,也能够反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绩效等实际情况,总体薪酬状况
兼顾了体制、公平、激励等多方面因素,较为合理、可行,我们对 2018 年度报告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表示同意。
    (六)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
正常需要,有利于发挥公司与关联人的协同效应,上述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
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遵照客
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市场原则,信息披露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5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申请 2019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
司整体发展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该议案。
    (八)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
理变更及调整。本次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
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
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十一)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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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为本公司持股 50%以
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没有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净资产的 50%。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诉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借
款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百大乐普生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安徽乐普生百货
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一审判决借款人向起诉人偿还借款 500 万元及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海口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7 年本案重新开庭审理,2017
年 12 月 20 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借款人向起诉人偿还借款 500 万元及
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18 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海南乐普生案进行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2017 年 7 月,信达公司开始通过拍卖方式公开转让对海南乐普生的有关不良债
权资产并两次流拍,后于 2018 年 8 月将包含安徽乐普生担保债权的两笔债权资产打
包一并拍卖。信达公司公开转让该不良债权资产包时,根据相关规定,合肥市国资
委具有优先购买权。鉴于此时海口中院一审已判决安徽乐普生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安徽乐普生相关土地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为防止因他人受让该债权,导致安徽乐普
生被强制执行约 1600 万元的担保责任,经合肥市国资委统筹安排,2018 年 8 月 14
日,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建投”)通过行使优先购买
权方式竞得了债权资产包,成交金额为 922 万元,支付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为 46.1
万元,合计支付 968.1 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合肥建投已取得对安徽乐普生的担保债权,依据已生效法院判
决,合肥建投有权申请对安徽乐普生强制执行约 1600 万元担保金额。安徽乐普生承
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海南乐普生追偿;另外依据 2008 年收购安徽乐普生时
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有权向原股权转让方追偿。但鉴于原股权转让
方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未来追偿时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风险,为避免损失,
公司由持有全部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

                                      7
家福公司”)受让了合肥建投竞得的海南乐普生债权资产(含安徽乐普生担保的债
权),避免法院判决的担保金额因逾期履行导致加付逾期执行双倍利息,进而避免导
致债务金额进一步增加,有利于公司止损和减少损失。2019 年 3 月 8 日,合家福公
司与合肥建投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以 975.82 万元协议受让合肥建投拍得的海南乐
普生百货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含安徽乐普生担保的债权)。合家福公司受让债权后向
法院申请了对海南乐普生强制执行,2019 年 8 月 8 日,合家福公司、安徽乐普生与
海南乐普生、原股权转让方王义经过协商,就合家福公司申请执行海南乐普生案件
达成和解,海南乐普生向合家福公司偿还款项 1120 万元,由王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免除安徽乐普生对合家福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已收到海南
乐普生偿还的 1120 万元款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周谷
堆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周谷堆大兴新市场配套商铺的全部合格购房人向银行申
请按揭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2.5 亿元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购房
人与按揭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产抵押登记办妥之日止。截止本报告
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 4638 万元(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周谷堆
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比例 54.815%)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担保额
2542.32 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肥
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周谷堆置业公司”)为购买配套住宅的合格住宅购房人
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2.94 亿元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期限自购房人与按揭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产抵押登记办妥时止。本
次最高额担保额度可在配套地产住宅项目建设期间滚动使用,直至可售房产全部建
成销售完毕。截止本报告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 28,737.40 万元(周谷堆置业有限公
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比例 54.815%)
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担保额 15,752.41 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障周谷堆大兴农
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为其控股的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责任公
司、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借款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 5 亿元的连带责
任保证,该项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期间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
日起十年内,具体保证期限以与银行签订的每笔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截止本

                                      8
报告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 7400 万元(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 54.815%),实际担保额 4,056.31 万元)。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宿州百大农产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宿州百大
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开发的宿州百大农产品物流园项目配套商铺的合格购房人向
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1.32 亿元的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自
购房人与按揭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产抵押登记办妥之日止。截止报
告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 1955.20 万元。
    报告期末,公司担保总额为 24806.24 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6.22%。
    (十二)关于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投资规模适度,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能够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有
效保障资产安全。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
元内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此理财额度可循环使
用。授权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效。
    (十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
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不会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十四)关于公司放弃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事项的独立
意见
    1.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增资,公司拟放弃此次增资优先认购权,
为了解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中
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受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
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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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与资产占有方及
有关当事人没有现实或将来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机
构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
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最终确定以收益法得到的评估结
果作为对交易标的之最终评估结果,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交易定价公允,评估定价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2.公司此次放弃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了关联交易必需的审议程序,此次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放弃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优先认
购权的事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2019 年度,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议案和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
议,也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以及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
况。
    四、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以及与相关方沟通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本人重视并安排专
门时间对上市公司情况进行现场了解。报告期,本人积极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实地
走访等方式掌握上市公司经营状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以
及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为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做好了必要的基础工作。同时,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积极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考核标准,对 2018 年度董事及高管人
员的薪酬情况发表审核意见,以进一步完善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考评与激励机制。
    此外,本人还注重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外部审计机构等相关方保持良好、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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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联系,及时听取公司重大投融资、年度外部审计、内控建设等方面内容。特别是
在 2018 年度报告工作中,本人注重听取公司管理层报告 2018 年度经营情况及投融
资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对部分门店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听取财务负责人及内审
部门报告 2018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审计工作安排;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年度
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并在出具初审意见后参加见面会沟通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董事会会议上认真听取公司内部董事说明议案情况,充分了解议案事项的可行性、
必要性,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充分准备。
    五、其它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工作
    报告期,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积极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
的重要信息,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规范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做到 2019 年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保证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
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取公司信息。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京建
                                              2020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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