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11-14
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20-31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0 月,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全资子公司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百大”)原财务总监彭
浩因涉嫌将面值总额约 8600 万元的预付卡盗出非法发行生效,且资金去向不明,
被淮南市公安机关批捕并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将彭浩抓捕归案。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议案》,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减值的要求,对本案
涉及的 2017 年底淮南百大软件记录售卡金额与会计凭证记录的售卡回款差额
8522.35 万元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7-56),2018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关于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
2019 年 7 月 26 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印发《刑事判决书》
【(2018)皖 0402 刑初 215 号】,对淮南百大原财务总监彭浩涉嫌挪用资金和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 日披
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印发《刑事判
决书》【(2020)皖 0402 刑初 1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8〕18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浩
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万宇骏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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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遵照安徽省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审查受理后,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以挪用资金
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
彭浩、万宇骏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年 10 月 29 日,淮南市中级人
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其间延期审理二次,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2020
年 7 月 14 日至同年 9 月 13 日期间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彭浩作为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伙同被告人万宇骏挪用本单位资金,彭浩、万宇骏参与挪用资金数额分别为
85,223,466.25 元 、84,223,466.25 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成立共同犯罪;万
宇骏作为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55
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彭浩
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万宇骏一辆大众途观车和
一套房屋,价值 87.7 万余元,数额较大,并为万宇骏谋取不正当利益,彭浩的
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万宇骏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彭浩、万宇骏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本院依法确认。
根据被告人彭浩、万宇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 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人彭浩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挪
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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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27 年 10 月 10 日止。)
二、被告人万宇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27 年 4 月 10 日止。)
三、公安机关查扣的被告人彭浩的皖 A03797 号大众牌途观车一辆,座落于
合肥万达文旅新城 1 幢办 2-1108 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彭
浩、万宇骏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
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 2017 年年报审计时对本案涉及的淮南百大软件记录售卡金额与会
计凭证记录的售卡回款差额 8522.35 万元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截至本公告
日,本案刑事判决书尚未正式生效,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全力追缴,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皖 0402 刑初 17 号】
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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