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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肥百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08  

                        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23—18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财

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1〕35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

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追溯调整可

比期间数据,不会对公司 2022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以下简

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

的判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说明。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以下简

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

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

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说明。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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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

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

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

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

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 15 号》

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

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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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

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

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

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

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

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

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

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

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

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

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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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

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

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

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

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

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

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

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

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

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

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

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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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

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追溯调整可比期间数据,不会对公司 2022 年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 2022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

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

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

更。

       六、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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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

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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