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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程控股: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7-0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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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

    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2010 年6 月1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及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10 年6 月1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决议;

    3、2010 年7 月2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公司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4、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1、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6 月1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0 年7 月6 日(星期二)13:30 在

    长沙通程国际大酒店五楼国际会议中心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10 年7 月6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0 年7

    月5 日15:00 至2010 年7 月6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

    表股份160,040,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59%,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

    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 人,代

    表股份781,2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3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现场投票的结果由公司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一名见证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配股资格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0,415,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5%;反对票323,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弃权

    票82,3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2、《关于公司2010 年度配股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0,408,7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4%;反对票373,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票

    39,5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2)发行方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0,408,7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4%;反对票373,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票

    39,5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3)配股比例和配售数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0,408,7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4%;反对票373,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票

    39,5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4)配股价格及定价原则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0,408,7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4%;反对票373,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票

    39,5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

    (5)配售对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0,408,7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4%;反对票373,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票

    39,5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6)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0,407,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4%;反对票373,8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票

    39,5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7)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0,408,7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4%;反对票373,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票

    39,5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8)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0,408,7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4%;反对票373,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票

    39,5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9)发行时间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0,408,7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4%;反对票373,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票

    39,5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3、《关于2010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0,407,7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4%;反对票371,2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

    票42,3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处理本次配股具体事

    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0,407,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4%;反对票 371,2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

    票42,8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

    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6

    (本页系《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荣

    律 师:吕 杰

    丁少波

    2010 年7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