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程控股: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办法(2011年8月)2011-08-15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防范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相
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和第二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三条 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实行公平、严格原则。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
评价体系,实行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章 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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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动议、讨论、报告、传递、
编制、审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等相关档案。
(二)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关于进
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附件 1 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及时、真实、准备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第六条 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一)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三)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
事项。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
为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
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第七条 落实内部培训制度
(一)要求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提高对内幕信息保密的
自我约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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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可能接触到的内幕信息的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充分
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加强直系亲属的宣
传教育,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切断内幕交易扩散的途径。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 年度按单个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统计结果进行评价。
考核内容 内幕信息管理制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部培训的执行 配合监管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
度的执行(20 分) 登记制度的执行 (20 分) 创新意识、工作 档案管理(20 分)
(20 分) 态度及其他(20
分)
得分
合计
优秀:85-100 分; 良好:70-84 分; 合格:60-69 分; 不合格:低于 60 分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制定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考核进行日常自我评价。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考核进行年度评价。
第七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考核实行日常自我考核与年度定期考核
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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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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