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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程控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3年4月)2013-04-22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子
(分)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定义、种类和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差错符合不
制度所规定的认定标准,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 年修
订)》(证监公司字[2012]22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注)存在重大会计差异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3%以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
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转变为亏损;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
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等;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
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3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3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
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按程序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五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
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
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二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有关财务信息更正披露的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
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