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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高速A:二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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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楼(510623)
14/F, CTF Finance Centre, No. 6 Zhujiang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China
                  Tel: +86 20-85277001      Fax: +86 20-85277002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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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高速公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
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并查阅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贵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广
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贵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广
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贵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广
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5、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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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 2021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二)14:30 在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45 层会
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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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2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郑任发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
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15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B股股东应在2021
年6月10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股份合计
1,372,176,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29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
东 代 理 人 共 30 人 , 所 代 表 股 份 共 计 1,067,324,682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51.048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为1,032,682,949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为34,641,73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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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04,851,973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4.5806%。其中,A股股东12名,代表股份为303,775,023股,B股股
东4名,代表股份为1,076,950股。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
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
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提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2,176,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2,175,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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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0,001,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2021年度全面预算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9,219,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82%;反对32,957,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72,176,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72,176,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2,176,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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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聘请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0,69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2%;反对1,477,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8,523,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7%;反对1,477,722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8、《关于聘请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0,698,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3%;反对1,477,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8,524,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3%;反对1,477,722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选举任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1,984,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1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编制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1年度-2023年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2,176,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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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0,002,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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