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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高速A: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8-17  

                        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证券简称:粤高速 A、粤高速 B    公告编号:2021-030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1年8月16日(星期一)下午3: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
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

45层)。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郑任发先生。


    6、会议通知刊登在2021年7月31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1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

有效。


    7、股东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4人,代表股份841,961,16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2,090,806,126股的40.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536,157,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64%;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305,803,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14.63%。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818,751,06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
表股份513,420,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05,330,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60%。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人,代表股份23,210,10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4人,代
表股份22,737,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473,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


    8、受疫情防控影响,吴浩董事、黄海董事、曾小清独立董事以视频会议形
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大成(广州)

律师事务所邓丽婷律师、黄凯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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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使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增资参与投资深圳至岑溪高速公
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议案》。

       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本提案表决情况: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28,540,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5,330,6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2.94%;反对0股;弃

权0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3,210,1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06%;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4)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26,111,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8.39%;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邓丽婷律师、黄凯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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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关于召开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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