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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2月)2010-02-04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2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3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

    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而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第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自通

    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