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2月)2010-02-04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2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3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
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而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第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自通
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