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10年2月)2010-02-04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规以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
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
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
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
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
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
签字。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
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
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经公司
第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 一0 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