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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10年2月)2010-02-04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

    使用人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

    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外部单位报

    送信息的管理、披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

    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

    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

    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

    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

    查。

    第六条 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本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八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

    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

    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

    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

    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自通过后实施。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 一0 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