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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10年4月)2010-04-28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公司审计委员会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

    中的监督作用,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

    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

    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对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

    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

    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

    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

    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