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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2012-08-10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12-024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董事会第六届十二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 8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2:30
    5、召开地点:武汉国际广场八层 4 号会议室(武汉市汉口
解放大道 690 号)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7、会议股权登记日:2012 年 8 月 22 日
    8、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9、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 2012 年 8 月 22 日下午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议     程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兴建青山现代商业城项目的议案
       上述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帐户卡、法人代表委托书、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公
 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
 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2 年 8 月 23-24 日
       3、登记地点: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 690 号武商集团董事会
 秘书处(武汉国际广场 8 层)                       邮编:430022
       四、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食宿自理。
       2、联系方式
       电话:(027)85714165-87409          (027)85714295
       传真:(027)85714049
       五、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
 出席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对
 于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
 表决。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
序号                议        程                     赞成 弃权   反对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兴建青山现代商业城项目的议案
       注 1:股东根据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
 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
 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股东帐户: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