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3-04-23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2012 年度忠实履行各项职责,积极出席相
关会议,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
意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
受损害。现将 2012 年度工作述职如下:
一、2012 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12 年度,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会前,我们认真审议公司的各项议案。对于重大事项,
均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从财务、法律、管理等专业角度加以
审阅,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等
方面的执行情况。2012 年度独立董事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
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度应参加
姓 名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董事会次数(次)
崔忠泽 6 6 0 0
田 玲 6 6 0 0
汤得军 6 0 3 3
余春江 6 6 0 0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二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崔忠泽、田
玲、余春江列席 2 次股东大会,汤得军未列席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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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
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不存在重
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
我们对公司2011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公司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没有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
2011年度,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没有占用公司资
金。
2011年全年累计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8,053,697.94元,
2011全年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0.00元,武商集团第一
大股东没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截止2011年12月31日,武商集团
其他关联方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409,629.12元,其中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1,409,629.12元,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0.00
元。
3、关于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配股工作由于股东的股权之争失败,且企业正处于
新的五年发展规划的起步年,发展项目资金需求大,为保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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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对董事会提出的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无异议。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
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
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
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独立董事决议通过继续聘请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作为公司2012年度会计审计机构。
5、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臵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购买的理财产
品为保证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及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
风险可控。与此同时,理财使用的资金经公司充分的预估和测算,
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并有利于提高公司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伍亿元人民币的
自有流动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6、关于武商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武汉武商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武商A”)
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
本次部分要约收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收购人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发展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鄂武商A除收购人
以外的全体流通股股东(不含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汉通
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部分要约收购的条件为:要约收购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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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元/股,要约期限为2012年6月21日(包括当日)至2012年7
月20日(包括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鉴于上述要约收购条件
及收购人履行的要约收购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查阅鄂武商A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就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独立判断,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所提出的建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建议是审慎、客观的。
我们同意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所作的建议,即:在目前的市场
环境下,考虑到公司股票目前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对于《要约收
购报告书》中列明的要约收购条件,建议股东予以接受。
三、2012 年度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年报工作要求,对公司初
步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与公司审计机构就2012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等进行磋商,确定年
报审计工作规程。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了
解进展。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与年审会计
师沟通交流,审阅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规
范实施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审议了《武汉武商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审计机构2012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价和总结,审计委员会对公
司2013年度的审计机构进行了审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作为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公司新五年发展规划所提出
的战略进行论证,参加公司董事会组织的对美国购物中心及奥特
莱斯经营、布局的考察,加深了对公司购物中心经营模式的认识,
认为公司新五年规划战略指导思想是结合公司实际的,希望公司
按照既定战略目标,认真组织推进落实,取得更好业绩。
作为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对公司 2011 年度经营管理者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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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兑现方案进行了审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其他情况
1.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12 年度,我们没有行使特别职权,包括提议召开董事会、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聘请外部审计咨询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和咨询、以及股东大
会召开前向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等。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议案决策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方
面,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
2.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会议召集、召开、表决和
信息披露方面依法依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相关利益。
3. 公司内控规范实施情况
2012 年度,公司在 2011 年开展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试点
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持续推进内控规范体系的建设与实
施。2012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武商集团 2012 年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公司成立
了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公司将成立内控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
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监事长、董事会秘书、集团各职能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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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组成。内控领导小组下分别成立内控实施、内控评价二个
工作组,具体负责内控的组织、评价、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设立
内控专员,协助内控建设、制定流程的管理。公司内控小组认真
按照实施工作方案组织、检查、评价、实施,对公司治理起到了
良好的促进作用。
4. 独立董事辞职事宜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28日收到独立董事汤得军先生的书
面辞职函,汤得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职务。
汤得军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
为 3 名,未达到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比例。根
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该辞职申请将自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
2013 年,是武商集团新五年发展规划的关键年,我们将认
真对照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勤勉工作,行使职责,有效地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
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 崔忠泽 田 玲 余春江 汤得军
二O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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