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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16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湖北大晟律师
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和《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议事
规则》)等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本次大会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
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先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后因公司持有 3%以上股份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公
司又于 2013 年 5 月 7 日将增加临时提案的相应通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予以公
告。前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出席会议对象、表决
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以及表决注意事项等。上述通知所公告时
间、方式及内容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方式、召集人与主持人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股份数
313573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82%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2012 年度现金分红方案的提案》为临时提案。公
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后,于 2013 年 5 月 3 日收到股东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增加武汉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提案的函》,该股东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即《2012 年度现金分红方案的提案》。截至 2013 年 5 月 3 日收盘,该股东
持股 66915043 股,占总股本的 13.19%。公司董事会认为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符合规定,将该临时提案列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并于 2013 年 5
月 7 日以公告形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
    经本律师验证,提出上述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议
事规则》规定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 0 一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31357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9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3%。
    2、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 0 一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31357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9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3%。
    3、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 0 一二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同意 3135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4、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 0 一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 3135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5、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 0 一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1859820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59.31%;反对 11464583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36.56%;弃权 12945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 4.13%。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
31357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97%;反对 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3%。
    7、《2012 年度现金分红方案的提案》未获通过;同意 127591133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40.69% ;反对 1816646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57.93%;弃权 43173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38%。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此页无正文)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树勤
                       夏望峰
                 二 O 一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