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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3年12月)2013-12-11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13-029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
事的选举程序,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
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和监事的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人数,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聘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
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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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股东大会主持人
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
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
确行使投票权利。公司应当制作符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投票权数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权数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
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权总数。
       3、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该次股东大会监
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      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
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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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
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
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
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和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1、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
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
法律规定最低人数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时,或者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时,当选有效,缺额在下
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
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董事人数缺额2
个或以上的,第二轮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分两种情况:
    (1)如为换届选举,则本次换届视为失败,原董事会(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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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应继续履行职责,公司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换届程
序。
    (2)如非换届选举,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二) 差额选举情况下:
    1、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
为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
法律规定最低人数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时,或者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时,当选有效,缺额在下
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
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董事人数缺额2
个或以上的,第二轮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分两种情况:
    (1)如为换届选举,则本次换届视为失败,原董事会(或监事
会)应继续履行职责,公司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换届程
序。
    (2)如非换届选举,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5、若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较
多者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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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
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
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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