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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关于收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场地自营公告2014-01-07  

						证券代码:000501        股票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14-001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场地自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第六届十七
次董事会及 2013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
2014 年元月 1 日,公司收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
汉广场”)租赁的场地,由公司自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合资期满,甲、乙任
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资。据此,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
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及 11 月 13 日刊登的 2013-018、2013-025 号公告),武
汉广场经营场所系从公司租赁的资产,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后,公
司收回其租赁的资产由公司自营。
    根据我国《合同法》、《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武
汉广场合资《合同》、《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公司与武汉广场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
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
武汉广场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
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的 2013-036 号公告)。
    期间,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
的 2013-024 号公告),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的 2013-038、2013-039 号公告)。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公司与武汉广场
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解除,但武
汉广场未向公司返还租赁场地,且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
新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以及 2013 年 12 月
31 日擅自继续以武汉广场名义对外经营。
    鉴于上述事实,为维护武汉广场 4000 名在岗员工的利益,以及
武汉广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应予解
散,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以及国
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关于无照经营应予取缔,且不得向无
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的规定,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双方《租
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公司自 2014 年元月 1 日起,收回武汉广场租
赁场地并由公司自营。新经营主体名称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武商广场购物中心,性质为公司所属分公司。公司收回自营后,公
司母公司报表将发生变化,对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产生影响,但目前尚具有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四年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