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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关于民事诉讼事宜公告2014-01-10  

						证券代码:000501         股票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14-002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事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7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
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
任纠纷为由,向省高院提起诉讼,省高院于 2014 年 1 月 7 日下达
(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6 号东亚银行港湾中心 13 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仲
    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69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超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利用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以及武汉广场经营场所业主和出租人的优势地位,擅自解除其与武汉
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从而严重损害武汉广场管理有限
公司利益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其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租
赁合同;
    3、请求判令被告向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暂
计人民币 510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于 2014 年 1 月 7 日下达(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应
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相关背景
    1、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
见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及 11 月 13 日刊登的 2013-018、2013-025
号公告)。
    2、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的
2013-024 号公告),目前尚无仲裁结果。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
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
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
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
全措施(详见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的 2013-038、
2013-039 号公告)。
    3、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
同>通知书》,公司与武汉广场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
广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
解除,并要求武汉广场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
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
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的 2013-036 号公告)。
    4、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
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 2014 年元月 7 日刊登的公
告编号为 2014-001 号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该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
2、国际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及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四年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