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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关于受理案件通知书事宜的公告2014-03-04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14-005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理案件通知书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3 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受

理案件通知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 00001 号]。公

司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申

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场”)进行强制清算。

武汉中院于 2014 年 3 月 3 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一、本案基本情况与案件受理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

书》,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主要理由是:由

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另一投资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法

律规定的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的清算义务,导致武汉广场管理有

限公司未能在 2014 年 1 月 13 日前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公

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未能延期的,

则合资公司应当解散,合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合资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合资公司解散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合资公司股

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对合资公司进行清

算,且债权人并未提起清算申请,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作为

合资公司的股东特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武汉中院于 2014 年 3 月 3 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4)

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 00001 号]。主要内容如下:武汉武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

案,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相关背景

    1、武汉广场由公司与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

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合资期限为 20 年,

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到期。注册资本 2100 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

1071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51%,国际管理出资 1029 万美元,占总股

本的 49%。武汉广场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

见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及 11 月 13 日刊登的 2013-018、2013-025

号公告)。

    3、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的

2013-024 号公告),目前尚无仲裁结果。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

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

《民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

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

保全措施(详见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的

2013-038、2013-039 号公告)。

    4、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

同>通知书》,公司与武汉广场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

广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

解除,并要求武汉广场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

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

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的 2013-036 号公告)。

    5、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

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 2014 年元月 7 日刊登的公

告编号为 2014-001 号公告)。

    6、公司于 2014 年于 2014 年 1 月 7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 2014 年元月九日刊登

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2 号公告),目前尚无审理结果。

    三、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件在武汉中院立案后,仍需由武汉中院审判庭对强制清算公

司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做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的裁定,对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武汉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