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关于参股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关联交易公告2014-08-29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14-025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参股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的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
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 号)关于“逐步扩大
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和“尝试由民间发起设立自担风
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银监会拟新增包括武汉在内的 10
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为拓展业务方面的信息、渠
道和客户群优势,全面增强服务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拟由湖北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银行”)牵头设立武汉地区首
家消费金融公司—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叁亿元。
本次投资设立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由湖北银行出资 1.35 亿
元,占比 45%;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
汉商联”)出资 0.6 亿元,占比 20%;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资 0.45 亿元,占比 15%。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为武汉商联股东,分别占武汉商联公司股份为 65.90%、28.28%。
武汉商联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商联及其关联方对公司持股比
例为 30.3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武汉商联为公司之关联方,公司与武汉商联的共同投资属关
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2014 年 8
月 28 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七届五次临时董事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参股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
董事刘江超、黄家琦、孙建清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 4 票赞
成,3 票反对,0 票弃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关
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30,896,500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 2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霞
税务登记证号:420102799790313
主营业务范围: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
产权交易,信息咨询、代理及中介服务。
武商联 2013 年度营业收入为 376.43 亿元,净利润为 8.52
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64 亿元。武商联 2013 年
末净资产为 74.67 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 20.31 亿
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
住 所:湖北省武汉市
注册资本:叁亿元整,其中:湖北银行出资 1.35 亿元,占
比 45%;武汉商联出资 0.6 亿元,占比 20%;公
司拟出资 0.45 亿元,占比 15%。
经营范围: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
机构借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
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
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
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经银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参股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符合本公司远景规划及战略发
展的要求,是对做强做优主业的有力支撑,通过投资消费金融公
司,利用金融资本的杠杆效应撬动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
消费潜力,为满足顾客的消费需求提供保障,扩大武商集团的零
售市场份额。根据第一批试点城市消费金融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多家消费金融公司均在开业后的次年盈亏平衡,第三年均实
现盈利。预测 2017 年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 28 亿元,利息收入
3 亿元,净利润 7000 万元,本次参股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
资金,本公司将通过内部调剂、自筹解决。
由于投资金额占本公司总资产比例较小,因此,对于本公司
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公司与湖北消费金
融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公司参股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相关协议的最终生效、本公司
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以及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还需要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进行审核批
准,存在不确定性。
五、2014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与
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刘江超、黄家琦、孙建清在董事会上
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喻景忠、肖永平、谭力文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
避,程序合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开、公正,没有损害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余春江进行事前沟通认为:不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并对关联交易予以充分关注,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七届
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不满足《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非
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的条件。若投资,公司作
为一般出资人需五年后才具备转让所持股权的基本条件,股权的
流动性不足,参股比例小,对于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
响亦小;从财务投资的角度看理由不充分。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