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董事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议事规则(2014年9月)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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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设立人力资源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人力资源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辖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实施方案,以及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
层认为需要人力资源委员会作出评价和决策的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
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
分之一。
第五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人力资源委员会工作的联络、有关资
料的收集准备、会议的通知和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宜。公司人力资源部
为人力资源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薪酬与考核资料的准备和
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工作范围、职责、重
要性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高管的薪酬标准、福
利标准;
2、薪酬政策及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和主要评
价体系、奖惩激励制度和标准等;
3、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
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5、董事会授权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其提出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人力资源委员会提
出的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人力资源委员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当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
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
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
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
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需要考
核的人员考评程序:
1、人力资源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需要考核的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2、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报酬标准和奖励方
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含二分之一)
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应依据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委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
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
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
(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
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
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人力资源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人力资源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和通讯
表决。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
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六章 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人力资源委员
会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人力资源委员会
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
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已经 2014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
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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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 0 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