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4-09-23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独立意见
作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实施《武商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武商集团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
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稳定健
康、可持续发展。
6、公司董事中的刘江超、刘晓蓓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备忘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
喻景忠 肖永平 谭力文 余春江
二 0 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