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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关于武汉中院民事裁定进展事宜的公告2015-01-24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15-009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中院民事裁定进展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下午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

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

(预)字第 00001-1 号】。武以中院受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一、本案基本情况与案件受理情况

    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

放大道 69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

大道 6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2014 年 1 月 15 日,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

商集团”)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场“)营业

期限届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武汉中院申请对武汉
广场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依法召开听证会,武

以广场及其股东武商集团、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了听证。

    武汉中院查明:武汉广场系武商集团和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规定合资期限二十年,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2013 年 11 月 12 日、11 月 27 日、12

月 30 日,武商集团三次向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告知武汉广

场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再存续经营,并要求就清算以及相关合同的处置

问题进行清算条件,双方无权就此等争议单方作出任何决定。因武商

集团和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对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存在争议,至今双方未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武汉中院另查明:2013 年 11 月 4 日,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就合资

经营争议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武汉广场的

经营期限应延长至不早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武商集团促使并配合武

汉广场办理延长合资期限的申请和报批手续。2014 年 8 月 26 日,国

际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案申请。2014 年 9 月 5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作出撤案决定。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在武汉中院听证时同

意对武汉广场进行清算。

    武汉中院认为,武汉广场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经营期限界满,

存在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武汉广场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同时,武汉广场债权人也未提出强制

清算申请。在此情形下,从保护股东利益出发,武商集团对武汉广场

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应予受理。裁定如下:
    受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武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

清算的申请。

    二、相关背景

    1、武汉广场由公司与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

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合资期限为 20 年,

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到期。注册资本 2100 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

1071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51%,国际管理出资 1029 万美元,占总股

本的 49%。武汉广场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

见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及 11 月 13 日刊登的 2013-018、2013-025

号公告)。

    3、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的

2013-024 号公告)。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

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

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的 2013-038、2013-039 号公

告)。

    4、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

同>通知书》,公司与武汉广场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
广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

解除,并要求武汉广场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

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

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的 2013-036 号公告)。

    5、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

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 2014 年元月 7 日刊登的公

告编号为 2014-001 号公告)。

    6、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7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 2014 年元月 9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

为 2014-002 号公告),该案将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开庭。

    7、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

请书》,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 2014

年 3 月 3 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 2014 年 3 月 4 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 2014-005 号公告)

    8、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9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14 年 9 月 5 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741

号】。(详见 2014 年 9 月 10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26 号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武汉中院关于受理公司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

请裁定已下达,但湖北省高院的案件尚无最终处理结果,对公司的影

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

(预)字第 00001-1 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