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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关于民事裁定进展事宜的公告2015-02-05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15-010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裁定进展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 日下午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转达的《变

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提

请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6 号东亚银行港湾中心 13 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仲

    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69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超

    变更诉讼请求:

    将原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做如下变更、调整: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其利用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以及武汉广场经营场所业主和出租人的优势地位,擅自解除其与武
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从而严重损害武汉广场管理有

限公司利益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其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租

赁合同;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违约侵占租

赁场所所受到的存货损失计 40,271,142.07 元。

    4、如租赁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即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

求已无法实现),则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其违约侵占租赁场所 13 个月,致使武汉广场管

理有限公司受到的损失计 266,221,103.28 元(该损失金额为原告根

据所掌握的财务数据而估算的、暂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损失金额),并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判令被告承担在租

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限届满日之前,被告后续实际侵占租赁场所期间,

而给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判令被告归还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装修租赁场所及后续办

公过程中于租赁场所添置、附加的可拆卸资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文件柜、空调、电脑、电梯等),对于无法归还、拆卸或已损坏的装

修、资产、设施,判令被告按照重置价格进行折价赔偿。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相关背景

    1、武汉广场由公司与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
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合资期限为 20 年,

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到期。注册资本 2100 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

1071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51%,国际管理出资 1029 万美元,占总股

本的 49%。武汉广场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

见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及 11 月 13 日刊登的 2013-018、2013-025

号公告)。

    3、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的

2013-024 号公告)。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

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

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的 2013-038、2013-039 号公

告)。

    4、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

同>通知书》,公司与武汉广场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

广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

解除,并要求武汉广场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

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

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的 2013-036 号公告)。
    5、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

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 2014 年元月 7 日刊登的公

告编号为 2014-001 号公告)。

    6、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7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 2014 年元月 9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

为 2014-002 号公告),该案将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开庭。

    7、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

请书》,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 2014

年 3 月 3 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 2014 年 3 月 4 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 2014-005 号公告)

    8、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9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14 年 9 月 5 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741

号】。(详见 2014 年 9 月 10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26 号公告)

    9、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下午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

清(预)字第 00001-1 号】。(详见 2015 年 1 月 24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

为 2015-009 号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该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