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5-04-24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武商”或“公司”)委托,以专项法律顾问身
份参与鄂武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项
目,现就鄂武商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或“首次授予”)及激励计划的调整事宜(以
下简称“本次计划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
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当日及之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前述备忘录合称“《股
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武商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
等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有关部门的公开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
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本次计划调
整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
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进行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本次计划
调整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应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审
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鄂武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本次计划调
整事宜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 本激励计划已经实施的批准与授权
1、 鄂武商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七届六次(临
时)董事会会议,形成《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六次
(临时)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武商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 鄂武商独立董事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出具了《武汉武
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独立意见》。
3、 鄂武商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五次(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形成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五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武商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鄂武商已于 2014 年 1 月 19 日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推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分配【2015】7 号),湖北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实股权激励。
5、鄂武商已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下午收到通知,中国证
监会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异议。
6、鄂武商已于 2015 年 4 月 9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及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经查验上述会议决议、相关公告和文件,本所确认公司已完
成了上述事项。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和本次计划调整已经实施的批准和
授权
1、鄂武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
内,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七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2、鄂武商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七届九次监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核
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就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名单发表意见,认定本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合法资格,同意公司
首次授予的授予时间和授予对象。
3、鄂武商独立董事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认定首次授予的对象具备合法资格,符合授予条件,
认定首次授予所确定的授予日期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 2015
年 4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77.7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查验了上述会议决议文件和独立董事意见。本所认为,
公司首次授予和本次计划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
三、 本次计划调整的事由和调整内容
(一)因公司实施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
1、调整原因
公司 2015 年 3 月 2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14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武商集团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
总股本 507,248,5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4.00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 202,899,436.00 元。该利润分配已
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实施完毕。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6.80-0.4=6.4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40 元/股
(二)原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
性股票导致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股票数量予以调整
1、调整原因
公司有 2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
票,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317.50 万股。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241 名变更为 214 名,调整后的激
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武汉武商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3、授予数量的调整
调整后,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495.20 万股变更
为 2177.70 万股。
综上所述,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激励对象进行了调
整,首次授予数量由 2495.2 万股调整为 2177.70 万股 ,首次授
予价格由 6.80 元调整为 6.40 元,激励对象由 241 人调整为 214
人。本所认为,本次计划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一)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首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权益授予日为 2015 年 4 月 29 日;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214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2177.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7,248,590 股的 4.29%,分配明细如下:
授予额 占授予总 占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度(万 量比例 本比例
股) (%) (%)
1 刘江超 董事长 60.00 2.76 0.1183
2 王沅 总经理 30.00 1.38 0.0591
职工董事、副
3 刘晓蓓 30.00 1.38 0.0591
总经理
4 殷柏高 副总经理 30.00 1.38 0.0591
5 方琳 副总经理 30.00 1.38 0.0591
6 王斌 副总经理 30.00 1.38 0.0591
7 郑嘉兴 副总经理 30.00 1.38 0.0591
8 李轩 副总经理 30.00 1.38 0.0591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合计 206 人) 1,907.70 87.58 3.7609
合计共 214 人 2,177.70 100.00 4.2932
3、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6.40 元/股。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要求。
董事会同时确认,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关于授予日
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4
月 29 日。
1、根据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根据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
案》,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
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年度、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至公告
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
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该事项公告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
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
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经本所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条件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满足以下授予考核条件:
授予前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增
长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授
予前一财务年度同行业可比公司 50 分位值;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业总收入 90%以上。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样本若出现主营业
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
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按照《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审议并作出决议,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独立董事已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确认本次授予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公司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
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本所对公司 2013、2014 年度报告、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众环审字(2014)010933 号、众环审字(2015)
010152 号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公司人
事考核相关文件核查后,本所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条件已成就。
(四)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数量及授予对象
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3 日决议通过了《武汉武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214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77.7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认为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公司以 2015
年 4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77.70 万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亦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发表核查意见
认定: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 2015
年 4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77.7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鄂武商本次计划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鄂武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授权确定的授予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
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四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树勤 张树勤
夏望峰
2015 年 4 月 23 日